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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房屋维修金按平均造价6%比例交 专家解读焦点


2006/12/31 8:11:01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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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建立住房专项维修金,为市民住房设立“保命钱”。这也意味着老百姓要为自己的房子掏“养老金”。这笔钱到底怎么交、怎么用?12月28日,南宁市法制办公室法规科科长侯康顺就《南宁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焦点一:

  哪些住房要交维修金?

  《意见稿》:本办法所规范的范围主要是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不包括公有住房和集资建房,由南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来负责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

  立法解读:虽然国家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停止实物分房后,集资建房大量涌现,但集资建房的定义较难把握,因此《意见稿》没有将集资建房列入规范范围。

  另外,因为南宁市公有住房部分的维修资金存在诸多历史遗留问题,一时难以解决,也暂时搁置,不纳入《办法》规范范围。因此,对于未列入管理范围的部分,将建议由市财政、房产部门共同另行制定管理办法进行分类管理。对于公房部分是否纳入南宁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将作进一步研究。

  焦点二:

  维修金要交多少?

  《意见稿》: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人按本市上年度每平方米住房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6%的标准交纳。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交存、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立法解读:购房人要在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前,交存至专户管理银行。对于拒绝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手续。

  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标准按房屋建筑安装成本的比例交纳,从根本上解决了同等建筑造价的房屋因地段不同,产生价格差异而影响维修资金交纳问题。

  6%的比例,按照建设部最近提出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拟定的5%~8%的比例,结合南宁市实际预测的比例,其实,大约相当于购房款的1.5%,这比《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确定的按购房款的2%的交纳比例还略低。

  焦点三:

  市民如何监督资金流向?

  《意见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并可委托专户管理银行办理维修资金账户的设立、交存、使用、结算等手续;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的查询。

  立法解读:维修金派作何用,业主都可以向专户管理银行查询。另外,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每半年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相关业主公布发生列支的账目、费用和分摊,以及其他有关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情况。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监管。

  焦点四:

  维修金使用如何分摊?

  《意见稿》:遵循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一是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另外,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该房屋的受益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立法解读:对于维修资金的使用,要由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根据维修项目提出使用方案,并经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才能由专户管理银行凭备案证明将所需资金划转到物业管理企业或维修单位。

  如果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可全额用于补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焦点五:

  如何确保维修金安全?

  《意见稿》:挪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

  立法解读:广州发生“数十亿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被不良开发商侵吞”事件,维修金的安危问题让人绷紧神经。据介绍,《意见稿》中也在监管方面下了大功夫。例如,挪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单位挪用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记者 文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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