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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容貌标准(试行)》的通知


2007/1/4 10:11:07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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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建城[2006]73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市政(市容)局、规划局、园林局:
 
  为了加强城乡容貌管理,大力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全面提高城乡环境质量,我厅组织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容貌标准(试行)》,现予发布。此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应根据此标准的实施不断总结经验,有关建议请及时上报我厅城建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容貌标准
 
总    则
 
  为了创造和维护全区城乡清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加强城乡容貌的管理,依据《城市容貌标准》(国家标准CJ/T 12-199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以及城市道路、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居住小区、城市照明、园林绿化、公共场所、广告标志等方面的有关标准、规范的原则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区城乡户外空间和各类户外设施。城市道路、建筑景观、城市照明、广告标志、园林绿化、居住小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建筑工地、城市水域、城中村等有关城市容貌,均属本标准管理范围。
 
  本标准分城市、县城、乡镇、村庄四类。城市标准适用于地级市,县城标准适用于县级市及县城,乡镇标准适用于乡镇,村庄标准适用于村庄(屯)。各地可根据本标准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城 市 标 准
 
1    城市道路
 
  1.1  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排水通畅,便于通行,路面出现破损应及时修复,无障碍设施应保持完好,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应保持完好并与路面标高一致,雨、污排水口和管道应定期清捞、疏通,确保污水不满溢,雨后积水能及时排除。
 
  1.2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挖掘道路或占用道路搭建。不得占道经营、占道作业、占道堆放杂物,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
 
  1.3  各类桥梁(隧道)应设置照明设施,保障夜间照明。未经行政许可,桥体(隧道)不得张贴、设置广告或标语。桥面(隧道)无摆摊设点、兜售商品、乞讨、露宿等现象。桥区(隧道)清扫保洁参照同等级道路清扫保洁标准执行,栏杆应定期清洗,保持桥梁(隧道)整体洁净、美观。桥下地面应硬化或绿化,无沙土裸露,无垃圾、杂物,无乱搭建。
 
  1.4 人行道路面及路缘石顶面应平整,道板色彩与周围环境协调,线条、图案清晰,保持洁净,无堆放物、积水、乱涂乱画,出现破损应使用同种同色材料及时修复。
 
  1.5 道路隔离护栏(墩)整齐、完好,保持清洁美观,出现缺失、变形或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1.6  道路保持整洁,并定期冲洗,减少扬尘,主要道路实行连续性清扫保洁,其他道路定时清扫保洁,一至四级道路路面的果皮、纸屑、烟蒂、痰迹、污水等废弃物的控制指标应符合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除特殊情况外,路面冲洗应在晚22:00至凌晨7:00进行。偶发道路污染事件时,应在2小时内开始清污作业,及时消除污染。
 
  1.7 道路沿线无明显暴露垃圾。客运列车和汽车上的垃圾应袋装并在指定站点倒放,不得往车窗外抛撒和沿途丢弃。
 
  1.8  道路绿化带清除出来的垃圾和下水道清掏出来的污泥应及时清运处理,不得在路边堆积。
 
  1.9  临街单位、商店“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内卫生整洁,无垃圾、杂物,无乱倒乱排污水、乱停乱放车辆、乱贴乱挂物品。
 
  1.10  临街饮食店铺不得随意排放油烟、污水,禁止炉灶出店作业。
 
  1.11  瓜果蔬菜旺季,在街头临时增设的销售网点应报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及时清除所产生的垃圾,保持场地洁净。
 
  1.12  不得在主次干道、进出城口临街冲洗车辆和收贮废旧物品。车辆维修、冲洗和废旧物品收贮一律在院内经营。
 
  1.13  道路施工场地周围应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机具和材料应摆放整齐;施工中的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作业扬尘;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和堵塞管道,泥浆不得排入下水道;施工造成的路面破损应及时修复;工程竣工时应平整现场、恢复路面。
 
  1.14  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体无泥污。运载垃圾、散体和流体的车辆应密闭运输,运输途中无飞扬散落、滴漏。
 
2   建筑景观
 
  2.1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定进行设计和建造。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应进行城市设计,讲究建筑艺术性,注重美观,造型、装饰和色调等与所在区域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的环境相协调。
 
  2.2  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其原有风貌特色,不得任意拆除和改动,并设置专门标志。
 
  2.3  建(构)筑物的外墙粉刷(包括基色、勾勒线和设施颜色等)应保持原有建(构)筑物的风貌特色,附属设施的形态和色彩应与建(构)筑物本体的设计、建造相协调。
 
  2.4  建(构)筑物上无违章搭建,保持外型完好和整洁,不得擅自搭建挂台、遮阳雨棚、鸽棚、卫星接收器、防盗栅栏等,不得擅自封闭外挑阳台,阳台、平台、外走廊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建(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上无垃圾、杂物和积水,无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2.5  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门窗应保持形状完好和整洁,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挂吊。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按照不同建(构)筑物类型,定期进行清洗或粉刷:玻璃、金属板类的每三至六个月清洗1次,贴面砖、石材类的每年清洗1次,水泥、涂料等其他材质类的每二至三年清洗或粉刷1次。
 
  2.6 临街建(构)筑物不得擅自设置遮阳雨棚,阳台、平台、外走廊不得超出墙体立面设置防护网(栏)。沿街商店设置的遮阳雨篷帐应保持整洁美观,高度和宽度不得阻碍交通。
 
  2.7 临街建(构)筑物不得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位置。安装空调、排气扇其底部应高于地面2米,并且设置在不影响市容的位置上,空调机的冷凝水接入排水管道,空调无滴水现象。
 
  2.8 道路两侧、中心区域、文化区域、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新建建(构)筑物,应以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栏或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分界,原有建(构)筑物前应按规划要求逐步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栏或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分界。街道里巷、楼群甬道设置景门的,其造型、色调应与所在区域的环境相协调。
 
  2.9  新建住宅楼应设置统一烟道供厨房油烟排放,产生油烟的餐饮加工制作场所应安装独立油烟排放通道和油烟净化装置。道路两侧建筑物的油烟排放通道应隐蔽安装,油烟排放不得污染建筑物。
 
2.10  市区内不得有影响市容的违规违章建设,一经发现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除。
 
3    城市照明 
 
  3.1  道路照明应以功能性照明为主,光源和灯具的选择以及照明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91)及相关规范的要求,体现绿色照明。道路照明应注重艺术性,同一条道路路灯的杆型、灯具型、光源以及灯具安装高度、角度、外型配色应统一或整体协调,保持整齐和美观。
 
  3.2  路灯亮灯率、设备完好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出现故障或者残缺应及时修复。
 
  3.3  道路照明设施无乱涂画、乱张贴、乱悬挂现象。
 
  3.4  主、次干道两侧的建(构)筑物、广场、绿地应按照城市景观照明的有关要求设置装饰性灯光设施。新建建(构)筑物的景观照明应与建(构)筑物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5  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应按照有关规定时间开启、关闭。景观照明和商业照明的照度、亮度不得超过相关的规定值,出现照明故障或者残缺应及时修复。
 
4    广告标志 
 
  4.1  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读报栏、公告栏、画廊、招贴栏等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并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布局合理,位置适当,布置形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清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拆除,破损不全的应及时修复。
 
  4.2  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等应内容健康、用语准确、文字规范、工整。不得有黄色、低级、庸俗的广告和招贴。
 
   4.3  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读报栏、公告栏、画廊、招贴栏等专用设施应无空置,读报栏、公告栏、画廊的内容应定期更换,广告牌应定期出新。户外广告设施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
 
  4.4  利用城市道路空间资源设置的各种导向牌、指路标志牌和区域地图等应统一设计、合理布局,街道里巷牌、门牌、楼房栋号应按国家相关标准设置,配套引用外语的应符合规范,并保持整齐、醒目和完好。
 
  4.5  未经审核批准,在公共场所、各类线杆灯杆、建(构)筑物上禁止悬挂过街标语广告和垂吊布类条(横)幅标语广告。
 
  4.6  节日或大型活动的庆祝标语应采取悬挂方式,过时的、破旧的标语应及时撤除。
 
  4.7  在建(构)筑物顶部或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等设施不得影响该建(构)筑物的轮廓线,并防止对周围居民产生光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构)筑物外立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等设施。
 
  4.8  临街店铺的门头招牌应设置规范,原则上规定为一店一招,大型门面可按实际情况设置多块招牌,其高度、色调应协调一致。
 
  4.9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车体广告应简洁明快,色彩与车辆底色相协调,并保持完好和整洁。车体广告制作不得使用反光等影响交通视线的材料。
 
5    园林绿化
 
  5.1  绿化、美化应列入城市规划,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和竣工验收。
 
  5.2  园林绿化应符合城市规划景观设计,特色明显,树木花草搭配合理,各类绿地保持美观整洁,营造自然、和谐的城市绿化景观。
 
  5.3. 行道树应整体效果良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整条道路栽种树木的规格、品种、树穴统一规划;无缺株、死树;树穴盖板及侧石无缺损;无擅自在树上悬挂物品、借树搭棚等妨碍树木生长的现象。
 
  5.4  道路两侧的绿地、绿化隔离带应布局合理,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形状美观、无明显病虫害,无死树,无地皮空秃,无烟头、纸屑、塑料袋等垃圾杂物。
 
  5.5  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应保持造型美观,绿地中的造型图案、彩色组字等应保持色彩艳丽、完整美观。
 
  5.6  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应保持整洁和完好,绿化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除。
 
  5.7  推广庭院及阳台绿化、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专项绿化。
 
  5.8  古树、名木和各种珍贵树种应重点保护,设置保护标志。
 
  5.9  不得购买或移植古树作为城市绿化景观树。
 
  5.10  城市雕塑应保持艺术的完美,寓教育于艺术之中。
 
6    居住小区 
 
  6.1  小区内道路路面应平整完好,无破损;交通畅通,无违章搭建、占道设摊经营及有碍市容卫生的堆放物;保持道路整洁,地面废弃物控制标准不低于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中二级道路卫生质量标准。
 
  6.2  小区内公共娱乐、健身休闲、绿化等场所无乱晾晒,无积存垃圾和积留污水,无乱堆放物品及违章搭建,无安全隐患。绿地及绿化设施保持完好和整洁,绿化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除。
 
  6.3  小区内建(构)筑物外墙及公用设施应整洁完好,无明显脱落和污迹;墙面、楼梯口及树木、邮箱、电话交接箱、报栏、电线杆、变电箱等设施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信箱、牛奶箱等应规范设置,保持整洁、完好。
 
  6.4  小区内无乱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有条件的小区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地。
 
  6.5  垃圾应在小区内指定区域或容器内堆放,建筑施工及装修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除。小区内垃圾箱、垃圾收集中转站(点)等环卫设施的设置符合规范和美观的要求,与小区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小区内水域应保持清洁,垃圾、污水等不得排入水域,水面无废弃漂浮物。
 
  6.6  市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7    公共场所
 
  7.1  各类公共场所应合理配置无障碍设施。
 
  7.2  公共场所(包括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停车场、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影剧院、体育场馆、学校、医院、广场、公园、旅游景点等)应保持整洁,无违章摆摊,无人员露宿。经批准后在公共场所设置的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保持摊点的整洁卫生,不影响周围市容环境。
 
  7.3  经批准后在公共场所(包括水域)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应保持环境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废弃物和拆除临时设置的设施。
 
  7.4 小商品市场、早市、夜市、摊点等应统筹安排、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收摊时将垃圾清理干净,并将外溅油污、污迹清洗干净。临时饮食摊点应采取铺设防渗漏垫、放置垃圾桶等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地面。
 
  7.5  集贸市场应及时清扫和清运垃圾,保持场内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理沟渠,保持排水畅通;做好除“四害”工作。经营饮食、水果、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自备密闭容器收集垃圾。集贸市场内应配套设置公厕和垃圾收集中转站(点)。
 
  7.6 不得在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它废弃物。
 
  7.7  公交车站、各种车辆停车场(临时停车点)的设置应布局合理。所有车辆应在停车场或指定区域整齐、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和交通秩序,班线客运车辆不得在场外停车带客,公共汽车应按道行驶,到站停靠,出租车应在指定站牌停靠。
 
  7.8  到公共场所、繁华区、游览区活动的人员应仪表整洁,举止文明。
 
  7.9  携带各类宠物进入公共场所的,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8    公共设施 
 
  8.1  公共设施(包括邮政、电信、信息、传媒、供水、排水、排污、供气、供电、交通、公交等)应规范设置、排列有序,并保持设施的完好和整洁美观,废弃设施应及时清除。架空线缆和杆架应排列整齐、保持完好,无废弃、多余线缆缠绕、悬挂。各种架空线缆应按规划逐步入地。
 
  8.2  交通设施(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隔离墩、路名牌、道路指路标志等)应规范设置,标志醒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
 
  8.3  各类公共健身、休闲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和安全,废弃设施应及时清除。
 
  8.4  公交车站、各种车辆停车场(临时停车点)应设施完好、造型美观、标志醒目,地面保持平整、洁净。
 
  8.5  市区内应按国家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并且布局合理、标志明显、设施齐全有效,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的公厕设施等级应达到一类水平以上,其他地区不低于二类水平。厕所配套设施应保持完好,地面、坑位、门窗、四壁清洁卫生,沟槽、管眼畅通,无蝇蛆、尿碱,基本无臭。
 
  8.6  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应全面容器化、密闭化、机械化和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垃圾处理逐步实现无害化和综合利用。废物箱、垃圾收运容器和垃圾收运站等公共卫生设施应按国家标准设置,并保持完好、洁净,周围无废弃物,地面无明显污迹,垃圾收运站应降尘、除臭、除“四害”。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应按国家标准设置,垃圾场(厂)的选址、建设和作业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垃圾场(厂)内保持整洁、除臭、除“四害”。
 
  8.7  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进行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中。
 
9.   建筑工地  
 
  9.1  建筑工地应设有符合规定的施工、警示标志。
 
  9.2  建筑工地应设置围挡。位于主干道的围档高度不低于2.3米,位于其他路段的围档高度不低于1.8米;工期超过6个月的应砌筑实体围墙,其它可采用铁皮波纹板;围挡应稳固、整齐、美观,色彩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围档上无乱张贴、无乱涂画、无乱挂横幅;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拆除围档。
 
  9.3  建筑工地的施工材料、机具、建筑垃圾等应置于围档范围之内;临时堆放物的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围档高度;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应堆放整齐,不得违法侵占市政道路及公用设施。
 
  9.4  建筑垃圾应随产随清,各种载运散体(包括建筑物料、建筑垃圾等)、流体的车辆应密闭运输,无沿途飞扬、洒落载运物。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处置。
 
  9.5  施工和生活产生的泥浆、污水应经处理达到环保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9.6  建筑工地作业应采取浇湿等措施严格控制扬尘污染,混凝土搅拌场所应封闭、降尘。
 
  9.7  建筑工地出入口应硬化路面,在出入口设置临时洗车设施对出场车辆进行清洁,车辆不得带泥污上路。
 
  9.8  建筑工地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出场。
 
  9.9  工棚应整齐、美观、统一、协调。
 
  9.10  施工人员应整齐着装,文明作业。
 
10    城市水域 
 
  10.1  水域应保持水面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枯死植物等废弃漂浮物。
 
  10.2  水域沿岸和跨岸架设的桥梁、管道、闸门等建(构)筑物应保持整洁完好,无违章悬挂,无存积污物。水域沿岸防护堤应保持整洁完好,无违章建筑和堆积物品。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
 
  10.3  各类船舶、趸船、码头应保持容貌整洁,无违章悬挂现象,垃圾、污水等不得直接排入水体。船舶扫舱垃圾应按规定要求处置,冲洗甲板或舱室时应事先进行清扫,不得将货物残余、废水、油污直接排入水体。 
 
  10.4  水域堤岸应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保持整洁美观,并与周边环境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11    城中村
 
  11.1  城中村改造规划管理应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11.2  城中村容貌和环境卫生应逐步实现村容整洁、设施完备、制度健全,管理有序,达到城市管理水平。
 
  11.3  城中村内应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配备环境卫生专业管理和专业清扫保洁队伍,按有关标准设置公厕、废物箱、垃圾收运站等环卫设施,道路硬化、平整并定时清扫保洁,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实行密闭化,垃圾日产日清,无堆积。
 
  11.4  城中村内商业店铺门头招牌和户外广告应规范设置,商店名称、标志和各种广告的文字用语应准确、规范,无简化名称,无错别字。
 
  11.5  城中村内集贸市场应统筹安排、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做到垃圾不落地。收摊前将垃圾及时清理到指定地点,并将油污、污迹清洗干净。
 
  11.6  城中村内建筑工地应规范管理,设置有围挡及符合规定的施工、警示标志,车辆进行清洁,不得带泥污上路。
 
  11.7  城中村内池塘应保持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枯死水生植物等废弃漂浮物。

 
县 城 标 准
 
1    县城道路
 
  1.1  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排水通畅,便于通行,路面出现破损应及时修复,无障碍设施保持完好,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保持完好并与路面标高一致,雨、污排水口和管道应定期清捞、疏通,确保污水不满溢,雨后积水能及时排除。
 
  1.2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挖掘道路或占用道路搭建,不得占道经营、占道作业、占道堆放杂物,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
 
  1.3  各类桥梁(隧道)应设置照明设施,保障夜间照明。未经行政许可,桥体(隧道)不得张贴、设置广告或标语。桥面(隧道)无摆摊设点、兜售商品、乞讨、露宿等现象。桥区(隧道)清扫保洁参照同等级道路清扫保洁标准执行,栏杆应定期清洗,保持桥梁(隧道)整体洁净、美观。桥下地面应硬化或绿化,无沙土裸露,无垃圾、杂物,无乱搭建。
 
  1.4 人行道路面及路缘石顶面应平整,道板色彩与周围环境协调,线条和图案清晰,保持洁净,无堆放物、积水、乱涂乱画,出现破损应使用同种同色材料及时修复。
 
  1.5 道路隔离护栏(墩)应整齐、完好,保持清洁美观,出现缺失、变形或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1.6  道路应保持整洁,定期冲洗,减少扬尘,一至四级道路路面的果皮、纸屑、烟蒂、痰迹、污水等废弃物的控制指标应符合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1.7  道路沿线无明显暴露垃圾。客运汽车上的垃圾应袋装并在指定站点倒放,不得往车窗外抛撒和沿途丢弃。
 
  1.8  道路绿化带清除出来的垃圾和下水道清掏出来的污泥应及时清运处理,不得在路边堆积。
 
  1.9  临街单位、商铺“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内应卫生整洁,无垃圾、杂物,无乱倒乱排污水、乱停乱放车辆、无乱贴乱挂物品。
 
  1.10  瓜果蔬菜旺季,在街头临时增设的销售网点应报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及时清除所产生的垃圾,保持场地洁净。
 
  1.11  不得在主干道临街冲洗车辆和收贮废旧物品。车辆维修、冲洗、废旧物品收贮一律在院内经营。
 
  1.12  道路施工场地周围应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机具和材料应摆放整齐;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和堵塞管道,泥浆不得排入下水道;施工造成的破损路面应及时修复;工程竣工时应平整现场、恢复路面。
 
  1.13  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散体、流体的车辆应逐步实行密闭运输。
 
2   建筑景观
 
  2.1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县城规划和技术规定进行设计和建造。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性,造型、装饰、色调等与所在区域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的环境相协调。
 
  2.2  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其原有风貌特色,不得任意拆除和改动,并设置专门标志。
 
  2.3  建(构)筑物上无违章搭建,保持外型完好和整洁,不得擅自搭建挂台、遮阳雨棚、鸽棚、卫星接收器、防盗栅栏等,不得擅自封闭外挑阳台,阳台、平台、外走廊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建(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上无垃圾、杂物和积水,无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2.4  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门窗应保持形状完好和整洁,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按照不同建(构)筑物类型,定期进行清洗或粉刷。
 
  2.5 临街建(构)筑物不得擅自设置遮阳雨棚,阳台、平台、外走廊不得超出墙体立面设置防护网(栏)。沿街商店设置的遮阳雨篷帐应保持整洁美观,高度和宽度不得阻碍交通。
 
  2.6  临街建(构)筑物不得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位置。安装空调、排气扇其底部应高于地面2米,并且设置在不影响市容的位置上,空调机的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空调无滴水现象。
 
  2.7  主要道路两侧、中心区域、文化区域、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新建建(构)筑物,应以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栏或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分界,原有建(构)筑物前应按规划要求逐步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栏或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分界。街道里巷、楼群甬道设置景门的,其造型、色调应与所在区域的环境相协调。
 
  2.8 新建住宅楼应设置统一烟道供厨房油烟排放,产生油烟的餐饮加工制作场所应安装独立油烟排放通道和油烟净化装置。道路两侧建筑物的油烟排放通道应隐蔽安装,油烟排放不得污染建筑物。
 
  2.9 县城内不得有影响市容的违规违章建设,一经发现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除。
 
3    县城照明 
 
  3.1  道路照明应以功能性照明为主,光源和灯具的选择以及照明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91)及相关规范的要求,体现绿色照明。道路照明应注重艺术性,同一条道路路灯的杆型、灯具型、光源以及灯具安装高度、角度、外型配色应统一或整体协调,保持整齐和美观。
 
  3.2  路灯亮灯率、设备完好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出现故障或者残缺应及时修复。
 
  3.3  道路照明设施无乱涂画、无乱张贴、无乱悬挂现象。
 
  3.4  主干道两侧的建(构)筑物、广场、绿地应按照县城景观照明的有关要求设置装饰性灯光设施。新建建(构)筑物的景观照明应与建(构)筑物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5  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应按照有关规定时间开启、关闭。景观照明和商业照明的照度、亮度不得超过相关的规定值,出现照明故障或者残缺应及时修复。
 
4    广告标志
 
  4.1  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读报栏、公告栏、画廊、招贴栏等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并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布局合理,位置适当,布置形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清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拆除,破损不全的应及时修复。
 
  4.2  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等应内容健康,用语准确,文字规范、工整。不得有黄色、低级、庸俗的广告和招贴。
 
  4.3  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读报栏、公告栏、画廊、招贴栏等专用设施应无空置,读报栏、公告栏、画廊的内容应定期更换,广告牌应定期出新。户外广告设施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
 
  4.4  利用县城道路空间资源设置的各种导向牌、指路标志牌等应统一设计、合理布局,街道里巷牌、门牌、楼房栋号应按相关国家标准设置,配套引用外语的应符合规范,并保持整齐、醒目和完好。
 
  4.5  未经审核批准,在公共场所、各类线杆灯杆、建(构)筑物上禁止悬挂过街标语广告和垂吊布类条(横)幅标语广告。
 
  4.6  节日或大型活动的庆祝标语应采取悬挂方式,过时的、破旧的标语应及时撤除。
 
  4.7  在建(构)筑物顶部或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等设施不得影响该建(构)筑物的轮廓线,并防止对周围居民产生光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构)筑物外立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等设施。
 
  4.8  临街店铺的门头招牌应设置规范,原则上规定为一店一招。
 
  4.9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车体广告应简洁明快,色彩与车辆底色相协调,并保持完好和整洁。车体广告制作不得使用反光等影响交通视线的材料。
 
5    园林绿化
 
  5.1  绿化、美化应列入县城规划,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和竣工验收。
 
  5.2  园林绿化应符合县城规划景观设计,特色明显,树木花草搭配合理,各类绿地保持美观整洁,营造自然、和谐的县城绿化景观。
 
  5.3. 行道树应整体效果良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整条道路栽种树木的规格、品种、树穴统一规划;无缺株、死树;树穴盖板及侧石无缺损;无擅自在树上悬挂物品、借树搭棚等妨碍树木生长的现象。
 
  5.4  道路两侧的绿地、绿化隔离带应布局合理,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形状美观、无明显病虫害,无死树,无地皮空秃,无烟头、纸屑、塑料袋等垃圾杂物。
 
  5.5  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应保持造型美观;绿地中的造型图案、彩色组字等应保持色彩艳丽、完整美观。
 
  5.6  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应保持整洁和完好,绿化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除处理。
 
  5.7  推广庭院及阳台绿化、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专项绿化。
 
  5.8  古树、名木和各种珍贵树种应重点保护,设置保护标志。
 
6    居住小区 
 
  6.1  小区内道路路面应平整完好,无破损;道路畅通,无违章搭建、占道设摊经营及有碍市容卫生的堆放物;保持道路整洁,地面废弃物控制标准不低于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中二级道路卫生质量标准。
 
  6.2  小区内公共娱乐、健身休闲、绿化等场所无乱晾晒,无积存垃圾和积留污水,无堆物及违章搭建,无安全隐患。绿地及绿化设施保持完好、整洁,绿化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除处理。
 
  6.3  小区内建(构)筑物外墙及公用设施应整洁完好,无明显脱落和污迹;墙面、楼梯口及树木、邮箱、电话交接箱、报栏、电线杆、变电箱等设施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
 
  6.4  小区内无乱停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有条件的小区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地。
 
  6.5  垃圾应在小区内指定区域或容器内堆放,建筑施工及装修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除。小区内垃圾箱(房)、垃圾收集中转站(点)等环卫设施的设置符合规范和美观的要求,与小区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小区内水域应保持清洁,垃圾、污水等不得排入水域,水面无废弃漂浮物。
 
  6.6  县城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7    公共场所
 
  7.1  公共场所(包括车站、港口、码头、停车场、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影剧院、体育场馆、学校、医院、广场、公园、旅游景点等)应保持整洁,无违章摆摊,无人员露宿。经批准后在公共场所设置的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保持摊点的整洁卫生,不影响周围市容环境。
 
  7.2  经批准后在公共场所(包括水域)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应保持环境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废弃物和拆除临时设置的设施。
 
  7.3  小商品市场、早市、夜市、摊点等应统筹安排、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收摊时将垃圾清理干净,并将外溅油污、污迹清洗干净。临时饮食摊点应采取铺设防渗漏垫、放置垃圾桶等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地面。
 
  7.4  集贸市场应及时清扫和清运垃圾,保持场内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理沟渠,保持排水畅通;做好除“四害”工作。经营饮食、水果、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自备密闭容器收集垃圾。集贸市场内应设置公厕和垃圾收集中转站(点)。
 
  7.5  不得在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它废弃物。
 
  7.6  公交车站、各种车辆停车场(临时停车点)的设置应布局合理。所有车辆应在停车场或指定区域整齐、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和交通秩序,班线客运车辆不得在场外停车带客,公共汽车应按道行驶,到站停靠。
 
  7.8  到公共场所、繁华区、游览区活动的人员应仪表整洁,举止文明。
 
8    公共设施 
 
  8.1  公共设施(包括邮政、电信、信息、传媒、供水、排水、排污、供气、供电、交通、公交等)应规范设置,排列有序,并保持设施完好和整洁美观,废弃设施应及时清除。架空线缆和杆架应排列整齐、保持完好,无废弃、多余线缆缠绕、悬挂。各种架空线缆应按规划逐步入地。
 
  8.2  交通设施(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隔离墩、路名牌、道路指路标志等)应按规范设置,标志醒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
 
  8.3  各类公共健身、休闲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和安全,废弃设施应及时清除处理。
 
  8.4  公交车站、各种车辆停车场(临时停车点)应设施完好、造型美观、标志醒目,地面保持平整、洁净。
 
  8.5  县城内应按国家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并且布局合理、标志明显、设施齐全有效,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的公厕设施等级应不低于二类水平。厕所配套设施应保持完好,地面、坑位、门窗、四壁清洁卫生,沟槽、管眼畅通,无蝇蛆、尿碱,基本无臭。
 
  8.6  县城生活垃圾收运应逐步容器化、密闭化、机械化和实行分类收集,垃圾处理逐步实现无害化和综合利用。废物箱、垃圾收运容器和垃圾收运站等公共卫生设施应按国家标准设置,并保持完好、洁净,周围无废弃物,地面无明显污迹,垃圾收运站应降尘、除臭、除“四害”。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应按国家标准设置,垃圾场(厂)的选址、建设和作业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垃圾场(厂)内保持整洁、除臭、除“四害”。[1] [3]
 
  8.7  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进行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中。
 
9.   建筑工地  
 
  9.1  建筑工地应设有符合规定的施工、警示标志。
 
  9.2  建筑工地应设置围挡。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拆除围档。
 
  9.3  建筑工地的施工材料、机具及建筑垃圾等应置于围档范围之内;临时堆放物的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围档高度;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应堆放整齐,不得违法侵占市政道路及公用设施。
 
  9.4  建筑垃圾应随产随清,各种载运散体(包括建筑物料、建筑垃圾等)、流体的车辆应逐步实行密闭运输,无沿途飞扬、洒落载运物。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应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
 
  9.5  建筑工地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污染措施,混凝土搅拌场所应封闭、降尘。
 
  9.6  建筑工地出入口应硬化路面,在出入口设置临时洗车设施对出场车辆进行清洁,车辆不得带泥污上路。
 
  9.7  施工人员应整齐着装,文明作业。
 
10    县城水域 
 
  10.1  水域应保持水面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枯死植物等废弃漂浮物。
 
  10.2  水域沿岸和跨岸架设的桥梁、管道、闸门等建(构)筑物应保持整洁完好,无违章悬挂,无存积污物。水域沿岸防护堤应保持整洁完好,无违章建筑和堆积物品。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
 
  10.3  各类船舶、码头应保持容貌整洁,无违章悬挂现象,垃圾、污水等不得直接排入水体。船舶扫舱垃圾应按规定要求处置,冲洗甲板或舱室时应事先进行清扫,不得将货物残余、废水、油污直接排入水体。
 
  10.4  水域堤岸应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保持整洁美观,并与周边环境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乡 镇 标 准
 
1    乡镇道路
 
  1.1  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排水通畅,便于通行,路面出现破损应及时修复,雨、污排水口和管道应定期清捞、疏通,确保污水不满溢,雨后积水能及时排除。
 
  1.2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挖掘道路或占用道路搭建。不得占道经营、占道作业、占道堆放杂物。
 
  1.3  各类桥梁应设置照明设施,保障夜间照明。未经行政许可,桥体不得张贴、设置广告或标语。桥面无摆摊设点、兜售商品等现象。桥区清扫保洁参照同等级道路清扫保洁标准执行,保持洁净、美观,桥下地面无垃圾、杂物,无乱搭建。
 
  1.4 人行道的路面及路缘石顶面应平整,保持洁净、无堆放物、无积水、无乱涂乱画,如有破损应用同种同色材料及时修复。
 
  1.5 道路隔离护栏(墩)应整齐、完好,保持清洁美观,出现缺失、变形或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1.6  道路应定期清扫保洁,一至四级道路路面的果皮、纸屑、烟蒂、痰迹、污水等废弃物的控制指标应符合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1.7 道路沿线无明显暴露垃圾。客运汽车上的垃圾应袋装并在指定的站点倒放,不得往车窗外抛撒和沿途丢弃。
 
  1.8  道路绿化带清除出来的垃圾和下水道清掏出来的污泥应及时清运处理,不得在路边堆积。
 
  1.9  临街单位、商铺“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内应卫生整洁,无垃圾、杂物,无乱倒乱排污水、乱停乱放车辆、乱贴乱挂物品。
 
  1.10  在街头临时增设的销售网点应报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及时清除所产生的垃圾,保持场地洁净。
 
  1.11  车辆维修、冲洗、废旧物品收贮不得占道经营。
 
  1.12  道路施工场地周围应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机具、材料应摆放整齐;施工造成的破损路面应及时修复;工程竣工时应平整现场、恢复路面。
 
  1.13  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散体、流体的车辆应逐步实行密闭运输。
 
2   建筑景观
 
  2.1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乡镇规划和技术规定进行设计、建造。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建(构)筑的造型、装饰等应与所在区域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的环境相协调。
 
  2.2  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其原有风貌特色,不得任意拆除和改动,并设置专门标志。
 
  2.3  建(构)筑物上无违章搭建,保持外型完好和整洁。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建(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上无垃圾、杂物和积水,无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乡(镇)容的物品。
 
  2.4  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2.5 临街建(构)筑物不得擅自设置遮阳雨棚,阳台、平台、外走廊不得超出墙体立面设置防护网(栏);沿街商店设置的遮阳雨篷帐应保持整洁美观,高度和宽度不得阻碍交通。
 
  2.6  临街建(构)筑物不得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位置。安装空调、排气扇其底部应高于地面2米,并且设置在不影响市容的位置上,空调机的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空调无滴水现象。
 
  2.7  乡镇主要道路两侧、乡镇中心区域、文化区域、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新建建(构)筑物,应以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栏或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分界,原有建(构)筑物前应按规划要求逐步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栏或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分界。
 
  2.8 乡镇内不得有影响市容的违规违章建设,一经发现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除。
 
3    乡镇照明 
 
  3.1  道路照明应以功能性照明为主,光源和灯具的选择以及照明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体现绿色照明。同一条道路路灯的杆型、灯具型、光源以及灯具安装高度、角度、外型配色应统一或整体协调,保持整齐和美观。
 
  3.2  道路照明设施应保持完好,出现故障或者残缺应及时修复。
 
  3.3  道路照明设施无乱涂画、乱张贴、乱悬挂现象。
 
  3.4  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应按照有关规定时间开启、关闭。
 
4    广告标志 
 
  4.1  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读报栏、公告栏、画廊、招贴栏等设施的设置应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布局合理,位置适当,布置形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安全、完好和整洁美观。
 
  4.2  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等应内容健康,用语准确,文字规范、工整。不得有黄色、低级、庸俗的广告和招贴。
 
  4.3  各类标语应按规定设置,过时的、破旧的标语应及时清除、洗刷干净。
 
5    园林绿化
 
  5.1  绿化、美化应列入乡镇规划,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和竣工验收。
 
  5.2  乡镇行道树应整体效果良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无擅自在树上悬挂物品、借树搭棚等妨碍树木生长的现象。
 
  5.3  绿地、绿化隔离带应布局合理,保持植物生长良好,无死树,无地皮空秃,无垃圾杂物。
 
  5.4  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应保持整洁和完好,绿化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除。
 
  5.5  古树、名木和各种珍贵树种应重点保护,设置保护标志。
 
6    公共场所
 
  6.1  车站、港口、码头、停车场、影剧院、体育场(馆)、学校、医院、广场、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无违章摆摊,无人员露宿。经批准后在公共场所设置的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保持摊点的整洁卫生,不影响周围市容环境。
 
  6.2  经批准后在公共场所(包括水域)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应保持环境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废弃物和拆除临时设置的设施。
 
  6.3  集贸市场应及时清扫和清运垃圾,保持场内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理排水沟渠,保持排水畅通;做好除“四害”工作。经营饮食、水果、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自备密闭容器收集垃圾。集贸市场内应设置公厕和垃圾收集中转站(点)。
 
  6.4  不得在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它废弃物。
 
  6.5  公交车站、停车场(临时停车点)的设置应布局合理。所有车辆应在停车场或指定区域有序停放和停靠,不得乱停乱放,影响市容和交通秩序。
 
7    公共设施 
 
  7.1  公共设施(包括邮政、电信、传媒、供水、排水、供电、交通、公交等)应规范设置、排列有序,并保持设施完好和整洁美观,废弃设施应及时清除。
 
  7.2  交通设施(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隔离墩、路名牌、道路指路标志等)应规范设置、标志醒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
 
  7.3  公交车站、各种车辆停车场应设施完好、标志醒目,地面保持平整、洁净。
 
  7.4  乡镇生活垃圾应实行集中处置,垃圾收运逐步容器化、密闭化、机械化,逐步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废物箱、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运站等公共卫生设施应按国家标准设置,并保持完好、洁净,周围无废弃物,地面无明显污迹。
 
  7.5  乡镇应按规范设置水冲式公厕,并且布局合理、标志明显。
 
8.   建筑工地  
 
  8.1  建筑工地应设有符合规定的施工、警示标志。
 
  8.2  建筑工地应设置围挡。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拆除围档。
 
  8.3  建筑工地的施工材料、机具及建筑垃圾等应置于围档范围之内;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应堆放整齐,不得违法侵占乡镇道路及公用设施。
 
  8.4  建筑垃圾随产随清,各种载运散体(含建筑物料、建筑垃圾等)、流体的车辆应逐步实行密闭运输,无沿途飞扬、洒落载运物。
 
  8.5  建筑工地出入口应硬化路面,在出入口设置临时洗车设施对出场车辆进行清洁,车辆不得带泥污上路。
 
  8.6  建筑工地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污染措施,混凝土搅拌场所应封闭、降尘。
 
9    乡镇水域 
 
  9.1  水域应保持水面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枯死水生植物等漂浮物。
 
  9.2  水域沿岸和跨岸架设的桥梁、管道、闸门等建(构)筑物应保持整洁完好,无违章悬挂,无存积污物。水域沿岸防护堤应保持整洁完好,无违章建筑和堆积物品。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
 
  9.3  各类船舶、码头应容貌整洁,无违章悬挂,垃圾、污水等不得直接排入水体。
 
  9.4  水域堤岸应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保持整洁美观,并与周边环境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村 庄 标 准
 
1    村庄道路
 
  1.1  道路建设应符合规划要求,形成便捷、顺畅的交通系统。村庄外部应通柏油(水泥)路,路面保持平整、完好,出现破损应及时修复;沿路两侧无明显暴露垃圾;沿路乔木、灌木搭配美观、整齐,无悬挂垃圾、杂物。村庄内部道路硬化应达90%以上,路面平整、清洁、完好,无堆放杂物、积水、乱涂乱画,如有破损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村庄内、外道路应连接顺畅,交通秩序井然有序。
 
  1.2  不得任意挖掘道路或占用道路乱搭乱盖,不得占道堆放农具、柴草等物件。对占用公共道路乱搭乱建的违章建筑和有碍村容村貌堆放的杂物应及时拆除或处理。
 
  1.3  桥梁应设置照明设施,保障夜间照明;未经批准,桥体不得张贴、设置广告或标语;桥面无摆摊设点、兜售商品等现象;桥区清扫保洁应参照同等级道路清扫保洁标准执行,保持洁净、美观;桥下地面无垃圾、杂物,无乱搭建。
 
  1.4  村庄道路应定期清扫保洁,保持卫生整洁。道路两侧无堆积垃圾粪便、污水乱倒乱排、车辆乱停乱放和物品乱贴乱挂等现象。道路绿化带清除出来的垃圾和排水沟清掏出来的污泥应及时清运处理。
 
  1.5  道路两侧排水口(沟)应保持畅通,污水不满溢,雨后积水能及时排除。
 
  1.6  在街头临时设置的销售摊点应及时清除所产生的垃圾,保持场地洁净。
 
  1.7  车辆维修、冲洗和废旧物品收贮不得占道经营。
 
  1.8  道路施工应设置警示标志,施工机具、材料应摆放整齐,工程竣工时应平整现场、恢复路面。
 
2    建筑景观
 
  2.1  严格按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审批村民建房和各项设施建设,“一书一证”制度执行率达100%,没有违反规划乱批乱建和一户多宅现象,闲置宅基地应整理置换。
 
  2.2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按村庄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建造,建筑造型与所在区域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环境相协调,符合节地节能要求。
 
  2.3  村庄内无残垣断壁,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贴乱挂、乱排乱倒现象。主要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上无违章搭建,保持外形整洁、完好,外墙面无乱贴、乱涂写、乱刻画,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上无垃圾、杂物和积水,无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村容的物品。
 
  2.4  庭院应整洁卫生,环境优美。住宅建筑整洁、舒适、经济实用,配建有卫生厕所、农具堆放间、农作物晾晒场地和农作物仓房;厕所有墙、顶、门、水封式便盆,有水冲洗,地面和墙壁贴瓷砖;厨房通风透光,墙壁粉刷,使用沼气、电力、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燃气、沼气入户率70%以上;庭院地面硬化,修建有花坛或植树栽花予以绿化、美化;室内室外、房前屋后保持整洁卫生,无杂草、污泥、垃圾、粪便等,及时清理屋顶的枯枝、落叶;农具、柴草、杂物堆放整齐;人畜分居,实行家禽和牲畜圈养或拴养。
 
  2.5  注重历史文脉、乡情民风的传承和保护,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名人故居和古村落、古民居等)应保持其原有的风貌、格局和特色,不得随意拆除和破坏,并设置保护标志。
 
3   村庄照明
 
  3.1  道路照明设施应以功能性照明为主,路灯的杆型、灯具、光源、及灯具安装高度、角度、外形配色应整体协调,整齐美观。
 
  3.2  道路照明设施应保持完好,出现故障或者残缺应及时修复。
 
  3.3  道路照明设施无乱涂画、乱张贴、乱悬挂现象。
 
4    广告标志
 
  4.1  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读报栏、招贴栏等设施设置的位置应适当,布置形式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整齐和美观。
 
  4.2  村名、店名、各种标志和广告应内容健康,用语准确,文字规范、工整。不得有黄色、低级、庸俗的广告和招贴。
 
  4.3  各类标语应按规定设置,过时的、破旧的标语应及时清除、洗刷干净。
 
5    园林绿化
 
  5.1  绿化、美化应列入新农村建设规划,绿化用地应占村庄建设用地的30%以上。
 
  5.2  村庄行道树绿化应以当地树种为主,整体效果良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树上无垃圾、无擅自悬挂物品或借树搭棚等妨碍树木生长的现象。
 
  5.3  小绿地、小广场、小游园等公共绿地应布局合理,乔木、灌木、花草搭配合理,植物生长、维护良好,绿地内无垃圾杂物。
 
  5.4  农村工厂、学校、农户庭院内应种植果树、花草,进行绿化、美化,营造景观优美、协调的庭院环境。
 
  5.5  古树、名木和各种珍贵树种应重点保护,设置保护标志。
 
6    公共场所
 
  6.1  举办各种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的公共场所(包括水域)应保持环境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废弃物和拆除临时设置的设施。
 
  6.2  集贸市场内部及周围环境应保持卫生、整洁;经营摊点、货物应摆放整齐;各摊点应自备密闭容器收集垃圾;地面平整、洁净,无垃圾、积水;排水沟渠及时清理,保持畅通;及时清运垃圾,做好除“四害”工作。市场内应设置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中转站(点)。
 
  6.3  公交车站、停车场的设置合理,设施完好,车辆进出、停放整齐有序。
 
  6.4  各类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每日安排有人清扫,垃圾日产日清,无卫生死角。
 
7    公共设施
 
  7.1  村庄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设施(包括邮政、电力、电信、供水、排水、交通等)应基本配套,符合村庄规划要求和设置规范,标识明显,废弃设施应及时清除。
 
  7.2  各类公共设施外观应保持整洁、美观、完好,无乱贴乱画、乱拉管线等现象。
 
  7.3  村庄生活垃圾应逐步实行收运容器化和密闭化、分类收集、集中处置。村庄内应设置有符合环保要求和足够数量的废物箱、垃圾池等公共卫生设施,并保持完好、洁净,周围无废弃物,地面无明显污迹。
 
  7.4  村庄内应建有硬化的公共排水沟,每户房屋前后应建有排水明沟或暗沟,各类排水沟渠、设施应配套,构成较完善的排水系统,并应及时清理排水沟,无污泥淤塞,保持整洁。应对池塘进行改造和清淤整治,使之具备初级的污水处理功能。粪便和生活污水应经过化粪池净化处理后方可排入村庄排水系统,再排入村庄周边的池塘或其它设施进行生物(无害化)处理。
 
  7.5  村庄应有规划地建设足够数量的带粪便净化处理池的公厕,厕所及周边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无粪水外溢。
 
  7.6  村庄用上清洁卫生饮用水的住户应达到90%以上。
 
  7.7  村庄应配套建有村卫生所、计生服务室、乡村学校、农民培训的职校技校以及村广播室、村文化活动室或书报阅览室和文体活动场地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
 
  7.8  村庄应建立健全“村规民约”,建立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长效机制。
 
8    建筑工地
 
  8.1  建筑工地应设置有施工警示标志和围挡。
 
  8.2  建筑工地的施工材料、机具等应堆放整齐。建筑垃圾应置于围挡之内,并及时清理。
 
  8.3  载运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的各种车辆应逐步实行密闭运输,无沿途飞扬、洒落现象。
 
9    村庄水域
 
  9.1  应重视治理、保护好村庄内的坑、塘、河、湖等水系,水域沿岸应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
 
  9.2  水域应保持水面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枯死植物等漂浮物。
 
  9.3  水域沿岸和跨岸架设的桥梁、管道、闸门等建(构)筑物应保持整洁完好,无违章悬挂,无存积污物。水域沿岸防护堤应保持整洁完好,无违章建筑和堆积物品。
 
  9.4 各类船舶、码头应保持容貌整洁,无违章悬挂,垃圾、污水等不得直接排入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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