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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住房公房出售不再计算工龄折扣


2004/7/12 15:54:57   来源:摘编 韦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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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南宁市房改部门获悉,南宁市已从7月1日起正式启用公有住房新政策,今后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单位剩余公有住房时,不再直接计算工龄折扣。

    自治区房委会于2001年7月下发的《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衔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取消了公房出售成本价,统一执行当地当年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为进一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打下了基础。但该《通知》继续延用夫妻双方的工龄折扣额抵交房款的政策,不利于明晰职工个人享受房改政策的界限,容易因为家庭变故、职工调动工作等原因,造成重复享受住房补贴的现象。

    为了避免因政策措施不健全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形成新的分配不公,南宁市7月1日正式施行新政策:今后有关市民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单位剩余公有住房时,不再直接计算工龄折扣。实际售价按下列公式计算:实际售价=[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平均成新率×(1±地段、楼层、朝向增减价)+设施项目及装修增价]×住房建筑面积。

    计算公式调整之后,职工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按南宁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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