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2日,陆兵主席主持召开了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会议原则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
会议指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是我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体现,反映了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区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有利于彻底改变城乡环境卫生面貌,形成清洁、整齐、优美的城乡环境;有利于改善城乡居民工作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营造安宁和谐的良好社会环境;有利于招商引资工作,优化投资环境。
陆兵主席强调,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要以创建卫生、文明城市等具体内容为主,要靠制定制度治理摊点乱摆、车辆乱停、垃圾乱扔、广告乱贴、工地乱象等“脏乱差”现象。要建立长效机制,就必须加强环卫队伍建设,各单位、部门划分环境卫生责任区。排水、垃圾处理等设施,是解决清洁问题的关键.要加强公益设施建设,各县凡是没有排水设施、没有垃圾场的要马上启动。整治既要确保清洁整齐,又要方便群众。
12月26日,陆兵主席在听取自治区建设厅工作汇报时,就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进一步做出指示,提出,“城乡清洁工程”不仅仅是打扫卫生的问题,而是要解决更深层次的问题。在执行的过程中要“堵”和“疏”相结合,以“疏”为主。要广开就业门路,为广大百姓提供生活便利考虑,要为商贩们提供生活来源的空间,保证就业机会。要通过综合手段,从规划源头把关,搞好城市基础设施的布置,布局好市场、商业街、垃圾收集转运系统、污水排放系统等,这些基础设施要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保证服务半径,这样才能既治标又治本地解决问题。比如污水处理这类有市场效益的,可以推向市场来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
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桂政发[2006]64号)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