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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深入推进“城乡清洁工程”,彻底改变我区城乡环境卫生与容貌秩序面貌,提高城乡的文明程度和居民的文明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市、县(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各乡(镇)政府,驻桂中直有关单位及其下属部门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考核,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
自治区 “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管委会”) 负责对各地级市政府和驻桂中直有关单位的日常考核,并根据阶段性的工作布置,组织对全区各县政府的考核工作;
各地级市政府“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 “管委会”)负责对所属各县(市、区)政府和下属部门的日常考核,并根据阶段性的工作布置,组织对所辖乡(镇)政府的考核工作;
各县政府“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管委会”)负责对各乡(镇)和下属部门的日常考核。
第四条 “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并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挂钩。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组织体系
1、组织机构健全,领导和具体承办人责任明确;
2、将“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二)制度建设
1、制定切实可行的“城乡清洁工程”实施方案和细则;
2、运用全过程工作质量管理的方法,形成动态循环提高的管理机制和绩效监督体系,有明确合理的市容环卫管理体制、编制和经费保障,能够保障市容环卫从业人员正常履行职责;
3、建立实施行政首长巡查(含徒步巡查)制度,建立巡查档案,列入干部考核记录;
4、投诉举报制度健全,设有受理群众投诉的机构,对外公布了投诉电话;
5、建立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建立长效机制建设,如沿街铺面“门前三包”(包卫生、包交通运输工具的乱停乱放的管理、包违法小广告的清理)责任制;社区和单位“门内卫生”达标责任制。
6、建立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档案制度;
7、建立并实行市容环境重大事项预公开制度和听证制度。
(三)制度落实
1、各市、县(区)“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委员会(“管委会”)必须制定严格的日常检查、复查制度并认真执行。每星期要对业务工作(第六条第〈六〉项)中所列诸项进行定期检查至少一次,每月不定期抽查至少两次,每次检查时要对上次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所有的检查记录必须形成详细的档案;
2、各市、县(区)政府是否做出有关“城乡清洁工程”和市容环境整治方面的决策,是否经常协调各职能部门进行综合管理、综合执法;必要时各职能部门间的协调管理是否形成了明确有力的制度并列入对相关部门的考核范围;
3、各职能部门是否制定了业务分级管理和上报制度,对一线的作业人员是否制定了严格的作业流程、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并经常进行检查;
4、一线的作业人员是否明确知道上述规章制度并严格的执行,并确保岗位工作质量。
(四)硬件设施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五年发展规划》的要求进行考核。
(五)宣传教育
1、制定切实可行的“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方案和细则并得到很好的落实;
2、设有“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栏及其他“城乡清洁工程”宣传载体。
(六)业务工作
1、日常的清扫保洁、洒水、上门服务工作;
2、重点整治工作:
(1)整治市区主要街道的市容环境。全面规范沿街的牌匾和户外广告,清理违章户外广告牌,拆除有碍市容的牌匾及防盗网,重点治理乱贴乱画、乱悬乱挂等行为。户外广告、霓虹灯、门店牌匾、报刊亭、阅报栏等,位置设置应适当,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沿街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装饰应与环境协调。
(2)整治乱摆乱卖、乱停乱放。严禁在城市主要街道上乱摆乱卖、乱停乱放和占道经营。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夜市等,应在不影响市容、交通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沿街单位、住户应经常保持周围环境整洁,不得乱堆杂物乱扔垃圾或占道作业。
(3)坚持“标本兼治,以治本为主”的原则,整治市区小街小巷、单位、居住小区与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全面改善市区小街小巷的基础设施与环卫设施条件,改善无物业管理小区的治安安全、环境卫生,加快文明社区建设。整治单位宿舍、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违法建设、脏乱差现象,解决好街巷道路不平、路灯不亮、卫生状况差等问题。
(4)整治交通秩序。坚持“堵疏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加强对城市主要道路机动车、行人、非机动车的交通管理,进一步完善交通标识、标线等交通管理设施,合理设置车辆的停放区域,严格管理车辆的停放秩序;积极改善公交车辆的运行环境,提高公交服务水平;严肃清理市区违法运营车辆,努力实现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安全、畅通、有序。
(5)整治机场、车站、码头、广场、公园、水域周边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各类公共场所环境要整洁有序,无乱扔、乱倒、乱吐等现象,公厕、绿地等公共设施完善。
(6)整治施工现场。主要解决施工现场污染环境、噪声扰民和运输抛撒的问题。施工现场要达到管理规范,施工场地应围栏作业,物料堆放整齐,运输材料与渣土车辆应密封运输,不得带泥行驶,无洒漏污染市区道路现象。
(7)整治主要宾馆周边环境。在划定区域内,无占道经营、尾随兜售现象;车辆停放有序,绿化、卫生、标识等设施完善。
(8)整治主要景点、景区周边环境。各类游客服务设施无安全隐患,容貌整洁;停车场、公厕等卫生整洁,设施完好;标识、围隔、绿化维护良好。
(9)整治主要旅游道路、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县道沿线市容环境。组织卫生大清扫行动,清理各类违法搭建物、占道经营摊点,整顿沿线集贸市场秩序,完善标识、标线;明确沿线管理责任部门,落实责任人和管护经费;严格整治交通运输秩序。
(七)工作效果
1、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各职能部门全力配合、齐抓共管、措施有力,对前次考核中存在的问题整改效果明显;
2、投诉事项做到件件有记录,并得到正确及时适当处理,群众满意。
第七条 各级“管委会”应制定缜密严格又切实可行的考核量化标准(如评分细则),评分比例可参考附表;
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市、县(区)政府及驻桂中直有关单位的考核量化标准由自治区“管委会”制定,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市、县(区)政府的下级政府和下属部门的考核量化标准由各市、县“管委会”制定,报自治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工作采用全面考核、重点抽查、专项督查相结合的办法,半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由各级“管委会”制定考核方案;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进行自查,并形成自评材料报“管委会”办公室;未上报自评材料的单位,考核结果作不合格处理。
由“管委会”确定抽查单位并进行实地考核,结合被考核单位报送的自评材料,提出初步考核结果,报“管委会”审定,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条 考核评价
“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考核评定结果分为优秀、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由自治区管委会按有关标准确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考核获得优秀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不合格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市、县(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3、考核结果(优秀、优良、合格、不合格)的档次划分由自治区 “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委员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五年发展规划》中的市、县类别酌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