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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2007/1/17 12:54:11   来源:广西建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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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建城〔2007〕4号

各市文明办,爱卫办,建委(建设局)、市政(市容)局: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主要领导关于做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规划,制定相关的指导意见和管理措施,抓好长效管理的指示精神,受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由自治区建设厅牵头,会同自治区文明办、自治区爱卫办编制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一月五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
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在我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依法严肃查处破坏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和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中,对破坏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和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的人员和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以下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各级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破坏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和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的人员和单位。

  第四条   各市、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受理和查处举报事项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进行奖励。

  第五条   向各级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破坏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和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或单位给予精神、物质奖励。

  第六条   举报有功的人员和单位,由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提出奖励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对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在对被举报人作出处罚以后进行。

  第八条   在保护举报人的前提下,要适时向社会公布奖励情况,以弘扬正气,扩大影响,激励群众举报积极性。

  第九条   宣传报道奖励工作,要注意保密,非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受奖人的姓名、单位。

  第十条   建立举报奖励基金。奖励基金由各级人民政府从财政预算安排,也可以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第十一条   同一违法违规行为被多次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也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对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按一个举报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对象应表明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其他通讯方式,以便核查情况和回复处理结果。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如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也应根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以下人员,不予奖励:对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举报人;未署名的举报人员;举报人未提供证明材料或不配合案件调查工作的人员;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结案后15日内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办理相关手续,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填写身份证号码,发放奖金的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验核实,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七条   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由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专人负责,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住址以及举报情况。

  第十八条   对于虚构事实、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骗取举报奖金或作弄主管部门的乱举报行为要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各市、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奖励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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