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底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在2005年春节前清偿!昨日,南宁市2005年春节前清欠工作会议下发了《关于抓紧做好我市2005年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偿付工作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欠薪、欠款企业发出警告,有关部门将从1月上旬开始对南宁市建筑市场展开大检查,重点检查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等问题。
两个“大限”限定清欠时间表
记者了解到,此次会议为解决节前民工工资拖欠设置两个“大限”。首先规定,在2005年1月10日后,对那些继续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签订还款计划协议、未按照还款计划还款的单位,将在本地区的网站、媒体和工作简报上公开曝光批评。
另一个“大限”是:对在2005年1月31日前未能完成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任务,或者又发生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除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禁止他们参加新的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承包新工程;在建工程项目拖欠的,必要时责令其停工整顿,并在2005年企业资质年检中依法给予年检不合格结论,或依法降低直至取消资质。对在这个“大限”前未能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发生新拖欠的建设单位,各级部门不予审批新建项目。
工程款被拖欠不能成为欠薪理由
会议特别指出,支付农民工工资是企业的责任,不能以被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为了防止民工讨薪无“目标”可寻,防止拖欠企业推卸责任,《通知》明确规定了大小“老板”的责任: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私人承包商逃逸的,由发包给该承包商的分包企业或总承包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分包企业不能解决的,由总包企业先行支付。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总包单位不能解决工资拖欠,由建设单位先行支付。
“跳楼讨薪”不受支持
会议指出,支持民工的合法讨薪行动,但是有个别施工单位和包工头,不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而是煽动被拖欠工程款的民工,甚至雇请民工闹事,作出一些过激行为,威迫政府部门予以重视以达到其目的,给社会稳定造成不良的影响,这样的恶意追讨不受法律支持。一些民工过激的“跳楼讨薪”也不受支持,民工讨薪应合法合理,寻求正确的解决办法。
“2005年春节前基本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南宁市建设主管部门表示,将从源头上解决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工程款拖欠问题将加快解决
记者在当日的会议上获悉,南宁还将积极处理工程款拖欠问题。经过研究,将把已竣工工程拖欠和在建工程拖欠分开处理,并重点清理已竣工工程的拖欠。据2004年6月的统计,南宁市拖欠工程款的工程项目为403个,拖欠工程款为19075万元。
南宁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称,目前南宁市工程款拖欠的清欠进展较慢,距全国平均偿付比例91.45%仍有较大差距,需进一步加大处理力度。(记者李沛 徐庆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