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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贺州市委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


2007/2/4 12:41:47   来源:贺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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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和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精神,改善城乡人居和投资环境,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现就全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就是要加强城乡环境卫生和城乡容貌秩序的管理工作,营造清洁、整齐、优美的城乡环境。设市以来,我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乡环境卫生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目前全市各地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摊点乱摆、车辆乱放、垃圾乱扔、广告乱贴、施工乱象等“脏乱差”现象,同时,违法建设屡禁不止,城市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给城乡居民带来不便,影响了良好发展环境的营造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深入持久地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从解决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入手,彻底改变我市城乡环境面貌,是建设富裕和谐新贺州的要求,是新形势下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有效载体,是切实改进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作风的需要,是加快推进我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重要保障,是一项服务发展、服务群众的民心工程,对于改善城乡居民工作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营造安宁和谐的社会环境,优化投资环境,加快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深入推进这项工作。

    二、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总体要求、目标和原则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富裕和谐新贺州为奋斗目标,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根本出发点,以“南珠杯”竞赛活动和创建文明卫生城乡为载体,以强化城乡建设、管理,提高城乡环境质量为重点,全面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建立健全治理“脏乱差”现象的长效管理机制,完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加强监督,狠抓落实,确保我市城乡环境得到有效治理,城乡群众生活环境不断改善,城乡文明与环境卫生素质不断提高,推动经济社会和精神文明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三)目标。

    ━━城乡管理工作基础更加扎实。2007年着重打好各项基础。城乡建设管理组织机构、管理机制和队伍建设不断建立完善,市区和县城建成区的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覆盖率达100%。完善环卫专项规划和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编制完成市区、县城的商业网点规划、城市照明规划、静态交通规划、排污管网规划等专项规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达到规范化要求。积极参加第六届广西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南珠杯”竞赛活动,力争市区、县和参赛镇都获得优秀或先进档次的奖励。

    ━━城镇卫生、文明水平有新的提高。城镇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深入,个人思想道德素质、文明卫生素质明显提高。2007年,争取3个县城建成自治区文明县城,全市30%的村镇成为县级以上文明村镇,30%的单位成为县级以上文明单位。市区创建2个示范社区、2条道路管理示范街(路);各县县城创建1个示范社区、2条示范街(路)。2008年,争创自治区文明城市。2009年,争创自治区卫生城市,3个县城争创自治区卫生县城,争创市级以上爱国卫生先进单位60个、卫生村50个。2011年,争创国家文明城市,50%的村镇争创县级以上文明村镇;争创市级以上爱国卫生先进单位200个、卫生镇30个、卫生村100个。累计改建农村卫生厕所达到5万座。

    ━━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长效机制日益健全。形成责、权、利相一致、奖惩与监督落实到位的运作机制。行政执法工作日益规范、全面、高效。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水平有较大提高。2007年底前完善相应的机构和制度建设,基本建立“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和保障机制。2011年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形成稳定长效管理机制。

    ━━城乡居民生活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城乡文明卫生差距逐步缩小,城乡绿化、美化、亮化水平有新的提高。
    (四)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原则;坚持城乡统筹,综合治理原则;坚持依法行政,管理引导结合原则;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原则;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原则;坚持人人参与,联创共建原则。

    三、突出重点,扎实推进“城乡清洁工程”

    (五)加大力度,解决突出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力度,配置、更新相关设施,规范、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集中力量解决好热点难点问题。

    1、坚决清理整治城乡街巷乱摆乱卖、占道经营、跨门槛经营等问题。坚持疏堵结合与便民利民的原则,加快集贸市场建设,合理设置临时市场,提供规范、低门槛的经营条件,加强综合管理,引摊进场,取缔不规范的市场摆卖行为,禁止占用公路、主干道摆卖。

    2、加强城乡街道车辆停放管理,解决无序占道停车、阻碍交通的问题。市区和县城要科学规划设置道路临时停车点、停车位,规范市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加大管理和执法力度,制止、处罚车辆占道乱停乱放的行为;加快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确保各繁华地段建筑的原有停车场按设计功能使用。加强乡镇所在地、圩场的车辆停放管理。

    3、加强城乡街道环境卫生清洁保洁。市区、县城、各乡镇要加大管理力度,划定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清洁卫生责任区,全面落实包维护公共卫生、包维护公共秩序、包维护公共设施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加强生活垃圾的清扫和管理,重点治理小街小巷、城乡结合部以及本辖区公路、内河、排洪沟渠、过江桥梁、过境铁路周边的卫生死角、薄弱环节,确保道路、居民区、公共场所、市场、繁华地区、城乡结合部以及市区、县城、乡镇所在地过境公路、河道两岸干净整洁。切实加强乡镇、村屯环境卫生管理,建立街巷、圩场的日常保洁和清运机制,建设、配置相应的垃圾收集点、垃圾桶(箱)等设施,集中收集、处理各类生产、生活垃圾。

    4、进一步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的管理。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市区、县城户外广告专项整治规划,规范市区、县城主要街道户外广告设置及张贴行为,健全、完善户外广告审批制度和管理办法,综合运用司法与行政的手段解决广告乱贴(画)的顽症。

    5、加强施工工地与运输环节的管理。组织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加强施工工地与运输环节社会责任教育,建立并严格执行市区、县城建筑施工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运输建设材料与建筑垃圾和渣土的车辆运输管理等制度,强化建设文明工地施工长效管理,严厉处置各类工地施工、运输车辆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

    (六)加大治理违法建设工作力度。市、县(区)要严格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要求,严格执行城镇总体规划,维护规划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要坚决查处。2007年完成对市区、县城各街道、居民小区违法建筑的清理;2008年前有效控制、治理违法建设的问题。

    (七)综合治理居民区小街小巷的环境和秩序管理。加大对城乡小街小巷改造力度,完善居住区小街小巷的道路、排水、排污和路灯照明等设施,配置环卫、健身、宣传等各类公益设施,解决居民出行难问题,改善城乡居民的生活环境。加强居民小区秩序的治理。2011年基本实现全市城镇现有小街小巷改造、整治的目标。

    (八)加强城乡居住环境的综合治理。继续推进和规范城镇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凡是新建居住小区,要严格按照规定,达到基础设施配套、环境优美和管理规范的要求;对现有无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在2008年前实现环卫清扫保洁、上门收取生活垃圾、治安、秩序管理等方面规范管理。积极探索“城中村”的治理和改造模式,逐年安排综合整治任务,完善基础设施,加快推进“城中村”的社区化管理。加快推进农村旧村改造与新村改进工作,重点建设和完善各类公益设施。

    (九)加强单位庭院环境卫生管理。市区、县城、乡镇有独立庭院的单位要建立庭院清扫保洁制度,建立垃圾收集点和设置垃圾箱,落实清扫保洁人员,及时清扫垃圾,保持单位庭院清洁卫生的良好形象。

    (十)加强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根据城镇建设规划,大力开展城镇绿化建设,抓好城镇主要道路两侧的绿地、绿化隔离带以及单位庭院的绿化美化,实施公共绿地和公园建设,加强园林绿化管理,努力营造良好的人居和生态环境。市区、县城以及乡镇政府所在地的绿化、美化要列入城市规划,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进行绿化专项设计,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园林绿化、美化工程要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和竣工验收。    (上接第一版)(十一)加快城镇基础设施专业规划的编制。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重点抓好公厕、垃圾收集、清运与无害化处理系统、集贸市场(含各类专业市场、临时市场、农村圩场)、公共广告牌、停车场、小街小巷、公共秩序监控系统等城乡清洁卫生基础设施的规划编制工作。2007年编制完成市区、县城的商业网点、静态交通、城镇照明和排污管网等专项规划。
   
   (十二)加快推进城乡污水处理与垃圾综合处理设施的建设工作。市、县目前排水、垃圾清运设施不能覆盖的建成区要加快建设相关设施;加大财政投入与引进社会资金的力度,抓紧立项、建设污水处理、生活垃圾综合处理设施和建筑垃圾专用处理设施。2007年,市区建成并投入使用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医疗废弃物处理场,新建3座垃圾中转站,开工建设污水处理厂;各县(区)落实辖区范围的各乡镇建成1个垃圾转运站(点)和1个垃圾填埋场。2008年,各县争取开工建设垃圾无害化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要积极开展污水再生利用、垃圾无害化与资源化综合利用的相关工作,突出抓好市区排洪河等排污设施的整治,集中收集和处理城镇污水,规范生活与建筑垃圾的清运行为,医疗废弃物、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减少污染和废弃物产生量,保护江河水系水质,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综合环境效益。

    (十三)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宣传部门、精神文明办公室要通过多种形式深入、持久、广泛地开展“城乡清洁工程”以及有关城市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教育群众破除陋习、爱护环境、倡导文明生活,从自身做起,提高城乡居民文明卫生意识和素质。新闻媒体要发挥宣传舆论监督作用,开辟专题和专栏进行宣传,通过宣传先进典型、曝光批评脏乱差等不良现象,树立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全民参与城乡清洁工程的舆论环境。

    四、标本兼治,建立和完善“城乡清洁工程”的长效管理机制

    (十四)建立健全治理脏乱差、建设洁齐美的长效管理机制。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快制定和完善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有关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管理标准,进一步理顺体制、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构建完善的“城乡清洁工程”法制体系,使城镇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十五)完善“城乡清洁工程”人员和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规定配置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从业人员,建立起市、县、乡镇、村屯稳定的保洁队伍,明确、细化各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建立各级财政经费增加与城市建设发展相适应的投入机制,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从业人员的经费由各级财政拨款保障。市、县要制定实施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收费制度,市区和3个县城分别在2007年、2008年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处置费和污水处理费;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行业内的各项行政性收费要全额用于行业事业的发展和建设,确保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正常运转。

    (十六)提高监管水平。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研究和建立适合市区、县城和乡镇管理监督制度,尽快形成不断循环提高的管理监督体系和“城乡清洁工程”实施成效的全过程控制机制。结合实际积极推进执法工作数字化和信息化管理的集约管理方式,落实处罚与教育、严管和奖励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十七)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进一步完善全市城建监察队伍的统一管理和督查指导,强化市、县建设监察管理,调整充实现有的管理执法队伍,实行一个部门协调管理,逐步实现向综合执法方式的转变。进一步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增加执法力量,扩大综合执法覆盖面,消除执法盲区。加强执法队伍法律知识、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积极推行人性化执法,形成过硬的作风,坚持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依法执法,坚决克服“不作为”,杜绝“乱作为”。坚持严格执法与管理引导并重,严厉查处各种违反城市管理法规和规章的行为。针对不同时期、不同任务,组织统一行动,开展专项整治,以治理促进管理,以管理巩固治理成果。健全各级政府与司法部门之间强化行政执法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建立公安、工商、市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交通、卫生、环保、旅游等部门配合城建监察开展“城乡清洁工程”执法的机制,切实保障执法人员人身安全,优化治理工作环境。

    (十八)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理顺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市、县(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的管理体制,特别是解决好八步区乡镇建设管理和社区卫生管理机构设置问题,强化属地全责管理和明确行业部门协管职责,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行政区划落实管理任务,对辖区市容环境管理负全责。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业管理职能,协调抓好“城乡清洁工程”有关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

    (十九)建立综合监督机制。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城乡清洁工程”实施情况的监督。要建立群众监督机制,完善服务热线、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群众接待日等意见受理机制和部门反馈机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市容环境义务监督员的作用。建立舆论监督机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二十)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考核制度。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办法》,制定城乡建设管理考评标准,将“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的考核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组织对所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驻贺中直、区直相关单位进行考核,并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挂钩,形成动态循环提高的管理机制和绩效监督体系。

    (二十一)健全社会参与机制。要探索和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鼓励城乡居民、志愿者积极参与“城乡清洁工程”的义务监督工作,参加各种有组织的实践活动。

    五、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城乡清洁工程”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二)建立健全“城乡清洁工程”领导机构。成立贺州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各相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政管理局。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指导、协调、督查各级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各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二十三)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制。要认真实行严格的检查和推进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的工作制度。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动员和精心组织,深入基层了解情况,解决实际问题。建立各级领导班子“城乡清洁工程”督查和巡查制度,建立专门的档案,并将工作实效纳入各级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

    (二十四)加强“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自治区和我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五年发展规划要求,制定本辖区内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发展规划,明确努力方向,落实工作责任。要建立督查制度,加强督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督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二十五)实行分级负责制和分工负责制。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要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上下联动,以市为中心,以县(区)为重点,以乡镇(社区)为基础,辐射到广大村屯。各级党委、政府要落实各职能部门的分工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及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十六)强化竞赛和创建工作载体,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将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目标与“南珠杯”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竞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创建文明与卫生城市、文明与卫生县城(镇、村)、文明与卫生先进单位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任务分解到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每一个管理环节,并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二十七)实行行政责任问责制,严格责任追究。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责任约束。市、县(区)要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行政责任与过错追究的有关规定,按照责权对待、权责相适的原则,制定本辖区内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暂行办法,进一步拓宽问责范围,突出问责重点,明晰权力、界定能级、分清责任。对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严厉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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