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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办法》的通知


2007/2/12 17:16:44   来源:广西建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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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宣发「2007」6号

各市党委宣传部,各市文明办、建委(建设局)和市政(市容)局、爱卫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精神,大力推进“城乡清洁工程”各项工作,受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明办、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爱卫办、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 宣传教育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7年2月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全面提高城乡环境质量,改善人居条件和投资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101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课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宣传教育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宣传教育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组织,分类实施,突出重点,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  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宣传普及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科学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提高城乡居民的文明卫生意识和素质,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改善人居条件和投资环境,全面提高城乡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发展,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社会的人居环境管理水平。

    第五条  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城乡居民,重点是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城乡环境卫生与容貌秩序管理人员、社区和街道管理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青少年、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居民等。

    第六条  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的基本要求是:

    (一)城乡居民应当自觉学习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科学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做到讲文明、讲卫生,保护环境。

    (二)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及工作人员要做好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带头保护环境,搞好环境卫生工作,提高本系统本单位的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掌握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和自身素质,认真做好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四)学校和家长负有对青少年进行有关“城乡清洁工程”内容的宣传教育责任,帮助他们学习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自觉爱护环境,讲究卫生,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通和环境卫生管理等公共秩序。

    (五)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要熟悉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做好职工和城务工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环境卫生意识,保护环境。

    (六)居住小区、社区和街道管理人员要做好居民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居民了解和遵守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好居住环境的秩序和卫生。

    第七条  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宣传教育,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实施“坡乡清洁工程”的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各单位对实施“城乡清洁工程”  的宣传教育工作所需经费,应予以保证。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将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宣传教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认真落实,实行责任制。

    第八条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文明办负责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法律、法规、规章、决定、办法;

    (二)拟定和组织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宣传教育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考核标准;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主题突出的“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系列活动。

    (四)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开展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工作的调查研究;

    (六)认真做好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组织开展以普及“城乡清洁工程”的科学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为内容的“城乡环境卫生秩序宣传月”主题宣传活动。由“城乡环境卫生秩序宣传月”主题宣传活动主办单位向居民宣传普及城乡环境卫生与客貌秩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文明卫生基本知识,以及向居民传授日常生活中废弃物的分类、处理和循环利用的方法等,增强居民文明卫生意识,动员广大居民积极参与城乡清洁卫生运动,为“城乡清洁工程”做出贡献。

    (二)加大新闻宣传工作的力度,扩大宣传覆盖面,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宣传网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传媒的作用,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现代宣传技术手段和高科技传播媒体,全方位、多视角地持续集中宣传“城乡清洁工程”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宣传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成果和经验。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电视、广播、报刊上开设专栏和专题,及时宣传报道实施“城乡清洁工程”  中的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带动广大居民群众关心、支持和积极参与城乡清洁卫生运动。

    (三)进一步加强社会宣传工作,扩大宣传教育的社会效果。充分利用公益广告宣传、版报橱窗宣传、纪念品宣传、条幅宣传以及车站、商场、公园、社区等公共场所的固定宣传设施,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的渗透力,扩大宣传效果,使广大群众了解掌握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科学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爱护环境。

    (四)改进和创新宣传方式,提升宣传教育工作水平。抓紧编印通俗易懂的《“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手册》、《“城乡清洁工程”法律法规知识汇编》,免费发放城乡各社区小区和乡镇村屯,以及在车站、宾馆、饭店、主要旅游景点、繁华商业区等公共场所现有的宣传品专架上进行展示,为广大居民学习掌握“城乡清洁工程”基本知识提供相关资料。

    (五)组织开展环境卫生管理宣传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活动。针对不同对象的不同需求,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社区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中的阵地作用,在广大城市居民中宣传普及市容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参与城乡清洁卫生运动的积极性;认真抓好农村“城乡清洁工程”基本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通过组织开展文明卫生村镇创建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宣传效果;把市容环境卫生知识教育与学校素质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在中小学学生中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基本知识和文明卫生知识教育,全面开展创建“文明卫生学校”工作,努力提高青少年的城乡环境卫生与容貌秩序意识,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第十条  “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工作实行严格的奖惩办法。

    (一)在组织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党委、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二)在组织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宣传教育职责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实施“城乡清洁工程” 的有关问责、追责制度进行处理;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工作未达到验收要求的,由各级党委、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行政责任,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凡被公开曝光和通报批评的单位及个人都不得参与年内的评优评先活动。

    第十一条  “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办法。学生违反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有关规定的,责令家长和学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把违反规定的情况纪录到学生本人操行评定中;集贸市场和各种沿街商户经营人员违反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有关规定的,除本人按规定接受行政处罚外,其所在市场及商户业主要承担相应的教育责任;外来务工人员、单位职工违反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有关规定的,除本人按规定接受行政处罚外,其所在企业、单位雇主要承担相应的教育责任;无工作单位的居民违反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有关规定的,除本人按规定接受行改处罚外,其所在社区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教育责任。

    该责任追究办法由上述人员所在的单位、社区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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