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政管线工程采用不低于0.9米的围档,开挖区域必须进行围档,并做好警示标志,施工完成必须尽快按要求对路面及人行道进行恢复。
(3)材料应采用装配式活动板材,不得使用塑料布、土工布、纺织布、脚手片做围护。
(二)施工现场管理
1、施工观场应设置坚固、美观、不透视的大门,门头应设置企业标志。大门处应没门卫室。
2、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大门,大门净高不低于4.5米,宽度不少于4.5米。
3、施工现场大门处应设置车辆冲洗平台和沉沙井,保持出场车辆清洁,并妥善处理好水的排放,不得污染街道。
4、施工现场大门处应按要求设置“六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消防保卫牌、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农民工务工须知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5、施工现场生活区、作业区应按照平面布置图设置,并有明显划分。施工现场应进行绿化,改善施工作业环境和生活环境。
6、建筑材料应分类存放稳定牢固、整齐有序,并设置标识牌。水泥存放应设专用库房,并有防潮、防雨措施。
7,施工现场道路、加工区和生活区地面应进行硬化。道路应采用混凝土硬化,并满足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生活区、加工场可采用砖铺等方式硬化。
(三)施工扬尘及运输车辆的治理
1、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泥土等车辆,在驶出建设施工现场之前,要做好冲洗、全遮盖、清洁等工作,防止建筑垃圾、泥土的散落,污染周边环境。建筑工地要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凡未经冲洗、未全遮盖运输泥土或垃圾的车辆,不得驶出施工工地。
2、施工现场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区应进行封闭作业。堆放、装卸、运输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措施。风速四级以上天气应停止易产生扬尘的作业,严禁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扬垃圾。
3、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应采用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垃圾清运应委托有资格的运输单位,不得乱卸乱倒。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
4、施工现场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保持排水畅通,地面无积水;合理设置沉淀池,临时化粪池严禁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城市管网和河流。
5、房屋拆除工程,必须实施围档封闭施工作业,对废物尘埃的扬尘控制必须有洒水等针对性措施。
(四)建设工程立面围档要求
1、外脚手架按规范要求搭设,不得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竹制脚手架。
2、施工中的建筑物应当使用符合建设部颁布的标准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实施封闭围档,破损的安全网必须及时更换,再次使用的安全网应冲洗干净。安全网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密目式安全网应用棕绳或尼龙绳绑扎在脚手架内侧,不得使用金属丝等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绑扎。
(五)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要求
1、新建临时设施必须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装配式活动板房,活动板房不得超过两层,并满足安全、卫生、保温、通风等要求,应安装纱门、纱窗。
2、宿舍应实行单人单床,每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16人,严禁睡通铺。在建建筑物内严禁安排人员住宿、办公。
3、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距离厕所、垃圾点等污染源不得小于30米。炊事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4、食堂应设上、下水设施,排水、排气口应采用金属网封闭,通风、排气良好;砌筑式灶台应使用面砖材料饰面。
5、食堂应使用油、气、电等清洁燃料。
6、施工现场应设置封闭、水冲式厕所。蹲位应满足使用要求,蹲位之间应放置隔墙,隔墙高度不低于1.2米;便池应采用面砖等材料饰面,饰面高度不低于1.5米。厕所应设专人管理,及时冲刷清理、喷洒药物消毒,无蚊蝇孽生。
二、工作要求
(一)市、县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业务科(股)室、质量安全监督监督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管。要成立领导小组,落实工作经费,扎实推进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治理工地乱象工作的开展,要确保取得明显的成效。
(二)各施工企业要认真做好施工现场的整治工作,确保本月底前达到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责令停工或停止承接施工任务资格等处罚。
(三)各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凡达不到安全文明工地标准的不得进入下一工序施工,存在问题要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理。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将停止其在来宾市承接监理业务的资格。
(四)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现场监督员是施工现场政府监管的直接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监督职责,要指导和督促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做好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要确保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乱象治理到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凡达不到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应继续施工,监督员有权拒绝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五)各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施工企业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同时有责任和义务督促施工企业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
(六)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巡查,严密监控,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施工现场违反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定的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严肃查处在施工现场整治和工地乱象治理工作中不作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来宾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
二00七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