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现之一:立法严明、严密
立法严明 是指新加坡虽然立法众多,但在是与非、罪与非罪的问题上界限清楚;在某一违法犯罪该适用何种法律、给予什么样处罚的问题上一目了然。由于立法严明,执法的力度也毋庸置疑。
立法严密 是指新加坡立法严格细密、滴水不漏。大到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经济管理、商业往来、公民权利和义务,小到旅店管理、停车规则、钞票保护、公共卫生,都有与之相应的法律规定。人们的言谈举止、衣食住行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如为了维护公共场所卫生和地铁畅通,法律规定,禁止在新加坡生产和销售口香糖;为了保证交通安全,法律规定,坐在小汽车前排的乘客在行车时,必须系好安全带;为了保证市容美观,法律规定了商店招牌的挂法、房屋每5年粉刷一次以及水泥墙上爬藤的整修;为了保证货币的正常流通,法律规定,严禁涂污或毁坏钞票;为了维护环境卫生,根据新加坡有关法规,被发现在住所、建筑物、工地、船只或机舱内孳生会传染疾病蚊虫的人,一旦被判罪名成立,罪犯将面对最高5000新元的罚款,或不超过3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施,重犯者将面对最高1万新元罚款,或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罚款、监禁并施;为了保持良好的社会风尚,法律规定,凡蓄长发的男士不许入境,如要入境,必须先剪去长发。新加坡国内也有少数小青年蓄长发,但会被视为伤风败俗的一类,受到人们的冷落,在排队购物、付款等场合,往往被冷落到最后一名。此外,各团体、单位和公共场所还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大街上,各种“禁止……”“不准……”的示牌到处可见。据不完全统计,从1959年人民行动党执政到1991年,新加坡共制定各种法律383种,立法数量之多、法律调整范围之广,在世界上实属罕见。
表现之二:执法严实、严正
法治的真正实现不仅需要有法可依,而且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因此,立法严明、严密只是“管得严”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只有在立法严明、严密的基础上,加之以执法严实、严正,才能将严明、严密的立法公开、公平地落到实处。
执法严实是指切实执法,将法纪落到实处。以罚款为例,有关罚款的各种琐碎规定刚出台时,人们曾怀疑它是否能够真正执行,事实证明,这种怀疑是多余的。在新加坡,所有规定都必须严格执行:一名专为副总理做饭的厨师在烧菜时抽烟,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厨房里是不准抽烟的,结果,这名厨师被带到法庭接受40新元罚款;一对恋人夜晚离开植物园将报纸留在草地上,第二天,管理人员几经周折找到这对恋人,处以30新元的罚款;一名年轻人在搭乘公共汽车上班时想到公共汽车上严禁抽烟,便急忙将烟头扔在地上,但他忘记了这种行为又构成了乱扔垃圾违规,结果检验人员乘车追赶到他的单位,处以40新元的罚款。各种先进的设施也为执法严实提供了便捷之门。在交通管理方面,新加坡虽然拥有50万辆各种车,但只有200名公路巡警,主要依靠电子化智能交通设备指挥交通。如果有车辆闯红灯,监察仪器会自动记录一张照片,并迅速送去罚款单,逾期不交,法院传票随即送到。更让人叹为观止的是,为了对付有人在电梯里小便,建屋局在组屋区电梯内装置了尿液侦查器。这种尿液侦查器装有特别的小便传感器,连接到电梯的遥控侦查器和一架录影机上。当侦查器侦查到小便时,传感器就会触动录影机,拍下实情;同时,它也会触动电梯的控制装置使电梯停下来,肇事者将因此而被困。在被困者按响急救铃后,讯息会通过遥控侦查器传到建屋局总部的基本设施维修组,同时总部会通知电梯拯救组和警方前往拯救被困在电梯内的肇事者,并交由警方处理。
执法严正是指公正执法,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正也可以理解为严平。《后汉书·韩棱传》云:“棱发奸盗,郡中震栗,政号严平。”这里,严平意味着严肃公平。公正、公平,是法治的灵魂,也是“管得严”能否实现、生效的关键所在。在回答记者“为什么在很多国家也有完备的法律,而犯罪率仍然逐年上升”的问题时,新加坡内阁资政李光耀指出:“法律精神除严格外,还有公平,如果真正做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法律的尊严就树立起来了,法律就不仅有惩罚的作用,还有威慑和教育的作用,使任何一个企图犯法的人,都不能抱着侥幸的心理,都明白他行为的代价。李光耀承认,新加坡的法律在开始实施时人们难以接受,“但是,我们做到了人人平等,因此,我们很快成为法律社会的典型”。正如1960年春节,新加坡大法官在高等法院致辞时所说的那样:“在新加坡没有人可超越法律之上。”例如,在李光耀夫人柯玉珠管理的法律公司里,一名受雇的会计师因为做假账而被发现,依据法律被判处6年徒刑;一名新加坡高级警官误入禁猎区而射杀了一只鸟,恰巧被一名年轻的小警察抓住,结果,这名高级警官被送上法庭,还上了报纸。
重金罚款
此外,新加坡这座花园城市,维持洁净环境的“撒手锏”是重金罚款。随地吐痰者将被罚600美元,第二次将高达1200美元,甚至让不讲卫生、随手抛撒垃圾的人在电视上曝光,使他们难堪。新加坡还有一个与众不同的管理方式,即禁止在检查卫生前一天清扫垃圾,据说这是为了有效地清除“垃圾虫”(趁黑暗抛撒垃圾的人)及卫生死角。
公众参与城市管理
世界各国实践表明,没有广大城市利益相关者的积极参与,城市管理的成本将十分高昂,城市管理的效率将非常低下,改革城市管理取决于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积极参与城市事务。
新加坡城市管理中的公众参与。新加坡政府在城市管理上很有特色的一点就是社会和公民角色的确立,并使其成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基础。新加坡城市管理中的公民角色体现得最为充分的当数全国性的公民运动。
公民运动不是政治运动,而是城市管理和社会管理方面的全民性活动。自1958年以来,新加坡一共发动过100多项全国性公民运动。如1958年5月的反吐痰运动、1958年10月的大扫除运动(取缔乱抛垃圾的运动)、1958年12月的消灭害虫运动、1968年至1971年间4度开展的“保持新加坡清洁和防止污化”运动。运动期间,政府都提供强有力的行政保障,比如派出警员维护秩序等。在展开运动期间派出警员巡逻,各基层组织配合,劝告违例的人员,从而确保他们遵法守纪。在运动进行期间,被发现违例者不罚款,而是被警告一番,好让他们适应新的法规。同时在运动期间以立法行动来支持,以确保民众服从新的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