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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各市、县将加快完善城建监察机构


2007/3/9 8:44:41   来源:广西建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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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建设网  记者宁国用报道:3月8日从自治区建设厅获悉,我区各市、县将设立独立的城建监察机构,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房地产等领域的监管,以促进城乡社会经济全面发展。
 
    2月12日,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联合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建设监察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城建监察机构将依法对城市规划、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公用事业、建筑工程、房地产、风景名胜区、开发(园)区等进行监察管理。执法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执行公务者,执法人员有权制止,并将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办法规定,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建监察的行业管理。各市、县政府可以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设立独立的城建监察机构,原则上只设立一个城建监察机构。各地城建监察机构由当地政府指定某个部门进行协调管理。
 
  各市、县政府要为城建监察机构配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人员编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调查取证工具、队伍培训、办公设备,安排必要的执法经费。各项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拨付。执法人员的工资不得与收费和罚没收入挂钩。
 
  办法指出,城建监察执法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市民群众自觉遵纪守法,维护城乡建设管理的公共秩序。
 
  城建监察机构将实行政务公开,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在主要办公场所设立执法公示栏,公开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人员(照片、执法证编号)、案件处理流程和监督电话等,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城建监察机构将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执法人员必须依法行政,文明执勤,勤政廉政,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和贪污挪用罚没款物等行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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