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一些城市化粪池堵塞、满溢情形得不到及时解决,引发“城市粪水之患”,它也暴露出我们在市容管理中一些问题。
关键是个管理问题
一是管理主体不一。公共厕所化粪池管理通常由环卫部门负责,公用和民用建筑附属化粪池管理由产权单位(人)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负责,而公用和民用建筑有公房、商品房、单位集资房、居民自建房等形式,相应的其附属化粪池的产权单位(人)也各不相同。管理主体不一造成以下弊端:管理标准、质量和水平参差不齐;存在推诿扯皮的条件和空间,化粪池出了问题,居民找居委会,居委会推产权单位,产权单位推专业部门,推来推去,延误问题解决。
二是管理主体缺位或虚位。一些化粪池无人管或看似有人管、实则无人管。如无物业管理的商品房或单位改制、倒闭的单位集资房附属化粪池,由于业主处于分散无组织状态,一般无业主牵头管理公共事宜,这类化粪池往往缺乏日常管理和维护,出了问题也难于及时解决。
三是监管不到位。对公用和民用建筑附属化粪池的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及日常管养进行监管是市容环卫管理法规赋予城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但由于监管缺位,一些公用和民用建筑附属化粪池出现设计不合理、施工不规范、清掏通道预留不足、日常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实际上,由于城管体制不一,在城管与规划建设部门分离的地方,城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不可能参与建筑报建审批,也不可能参与建筑竣工验收。因此对公用和民用建筑附属化粪池建设的监督职能不过是“写在纸上,落在风中”,许多地方的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均未或无法有效履行这一职能。此外,相关部门对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日常管理的监督职能也往往不到位。“城市粪水之患”怎样才能得到有效治理?赣州市环卫处科研所专业人员认为,关键要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强化对城市化粪池的管理。为此,他们提出建立“统一受理,依法筹资,各级联动,群团协助”的城市化粪池强化管理机制。
有效治理四步走
——明确专门部门,实施统一受理,解决“谁来管理”问题
为消除管理主体多元、虚位或缺位的弊端,应明确专门部门负责城市化粪池管理方面问题的投诉受理和查处、督办工作。城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卫管理工作的部门,这一任务可由其承担。城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专门受理部门,一要不辱使命,大力强化本应履行的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职能,监督产权单位做好化粪池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二要统一受理投诉,协调、督促产权单位及时处理突发问题,并不怕麻烦,主动承揽本应由产权单位负责但管理主体虚位或缺位化粪池的管理工作。同时,要强化宣传,开展城市化粪池普查并组织对缺陷化粪池进行改造。
——依据相关法规,按权属分摊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化粪池的不同权属、性质,分清日常维护管养经费的责任主体。公共厕所等公共性质的化粪池,由政府核拨管养经费;公用和民用建筑附属化粪池的维护管养经费由产权单位(业主)负责,其中管理主体虚位或缺位化粪池的维护管养经费,由其房屋业主分摊,由受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负责牵头代收。行政主管部门可设立应急经费,一旦管理主体虚位或缺位化粪池出现问题,先从应急经费中出资及时处理。
——市、区、街各级联动形成管理合力
据市容环卫管理法规,市、区、街、居各级均有化粪池管理责任和义务,发生化粪池堵溢等问题,属地街办、居委会有责任、义务督促产权单位处理。在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统管基础上,应充分调动区、街、居的积极性,发挥各级的应有作用。
——成立群众自治组织,使群众自治组织与专业管理部门相互补充、相得益彰
为弥补主管部门力量的不足,主管部门可组织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协助其加强对管理主体虚位或缺位化粪池的管理,以确保此类化粪池得到良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减少此类问题的发生。(朱华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