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市容环境重大事项预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市容环境管理工作,增强行政决策和行政管理措施的透明度,坚持依法行政,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及社会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容环境重大事项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市容环境重大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城市市容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四条 根据我市实际,实施预公开制度的市容环境重大事项有:
(一)城市总体规划中,市容环境方面的专业规划和控制性规划;
(二)城市建设中重大市容环境项目的设计、选址,如景观项目、大型压缩转运站、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
(三)城市改造及拆迁工程项目;
(四)市容环境的美化项目,如大型户外广告及配套的环境设施等;
(五)城市街道、空地设置市场、临时购物点、停车场、早夜市的规划设计等;
(六)城区公共秩序管理的思路、布局,需群众遵守维护的法规和行为准则、公约、措施、制度等。特别是对有可能改变群众生活习惯和引起群众生活不便项目的确定、时间的选择等需要及时告之群众的重大决策事项;
(七)市容环境事业涉及的收费项目、价格、资费等;
(八)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市容环境管理方面的大政方针及近、远期目标,如对外来人口的管理等。
第五条 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通过设立信息公开服务热线或服务网站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五)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六条 预公开时间自作出预公开决定并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七条 本制度由市市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编写说明:主要依据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市容环境重大事项的界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