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月起,柳州市建筑领域用人单位每个月都要向市清欠民工工资办公室对用工行为进行备案,否则将按《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这是记者昨天(11日)上午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召开的我市加强建设领导用工管理工作会上获得的消息。
据悉,近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全市建筑行业下发了《关于我市建筑领域用人单位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其目的是规范劳动用工,保护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柳州市为配合“劳动合同三年计划”而推出的一项措施,它能更动态地、更有效地监督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遵守《劳动法》的各项规定。
《通知》中明确,备案的范围和对象:凡在柳州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的单位及所招用的从业人员,包括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行业的工程项目承建单位及所招用的从业人员。
备案的内容为:一、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二、用人单位所招用从业人员的花名册和劳动合同书。三、备案的方式和时间:用人单位以工程项目分别备案,从2007年4月起进行备案,4月底前各用人单位要将在建的工程项目备案内容备案完毕。6月1至5日将5月份的变动内容进行备案,以后每月1至5日将上月的变动内容进行备案,新建的工程项目在开工之日起的下月1至5日内进行备案。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后备案即结束。四、备案的地点:市清欠民工工资办公室,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五、法律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要加强对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实行劳动用工备案的单位,将按《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卢廷杰 赵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