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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民安置办法》日前出台


2007/4/23 11:15:17   来源:贺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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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贺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出台了《贺州市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民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便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依法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安置被依法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办法》规定,城市规划区内2003年以来依法征收的集体耕地(公路、铁路等线型工程除外),根据城市规划和被依法征收的耕地面积,按比例安排被征地农民的产业发展用地。为便于规划和利用土地,对耕地已基本征完且剩余的耕地全部位于近期需开发的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农户,根据城市规划实行一次性预征预留,即对未征的土地由小组或农户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先签订预征地协议,然后按照留地安置的标准一次性留给被征地农民作为产业发展用地。

  《办法》规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被依法征收后,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耕地全部被依法征完的失地农民,由农户自愿向其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八步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市国土资源部门核实,可转为城镇居民。耕地全部被依法征完的失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

  《办法》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因依法征地导致无地可耕的农村适龄劳动力纳入当地的统一就业规划,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在册。对城市规划区内因依法征地导致无地可耕的农村适龄劳动力,要采取定向推荐、入场交流、引导其向非农产业转移等多种形式帮助其就业。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土地农民劳动技能的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素质。(张礼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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