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全区范围内深入持久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在我市区范围内全面开展治理“五乱”(摊点乱摆、车辆乱放、垃圾乱扔、广告乱贴、施工乱象)的整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及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防城港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暂行规定》、《防城港市市区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规定》、《防城港市市区实行门前三包门前联包责任制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各有关部门依法对“五乱”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治理摊点乱摆行为
(一)在我市主干道等公共场所乱摆卖的,处以50元罚款。
(二)在次干道等公共场所乱摆卖的,处以30元罚款。
(三)在小街小巷、人行道等公共场所乱摆卖的,处以20元罚款。
(四)在风景区、市政广场等重点地区乱摆卖的,处以200元罚款。
(五)在集贸市场外或者在未经批准地点摆卖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元罚款。
(六)跨门槛经营或者超出经营场地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摆卖的,可处以2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七)擅自占用道路开办市场、停车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未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可处以200元罚款;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以4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罚款。
二、治理车辆乱放行为
(一)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不按规定擅自在人行道上停放的,对停放机动车的处以20元罚款,停放非机动车的处以5元的罚款。因停放机动车辆损坏人行道、下水道盖板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不按规定在行车道上停放车辆的,责令其驶入停车泊位内停放或驶离。在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含临时或长时)的路段停放车辆,可处以200元罚款。
三、治理垃圾乱扔等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口香糖、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处以10元罚款;在风景区、市政广场等重点地区违反上述规定的,处以20元罚款。
(二)在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乱倒垃圾、粪便、污水,从建筑物或者车体内向外掷物、泼水的,处以30元罚款;在风景区、市政广场等重点地区违反上述规定的,处以50元罚款。
(三)对不履行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的责任单位,每次处以200元罚款。
(四)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治理广告乱贴行为
(一)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上乱涂、乱画、乱写、乱刻的,处以50元罚款。随意张贴小广告、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处以100元的罚款。
(二)商场、药店、医疗服务机构、娱乐场所及其它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依法履行管理义务造成违法印刷品广告发布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三)广告内容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者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等内容,或者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等内容的,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
(四)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未按规定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户外广告设施不及时维护、更新,致使不符合城市容貌、环境卫生标准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强行拆除,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五、治理施工乱象行为
(一)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完善,生活设施不符合要求,管理混乱的,处以1000元罚款。
(二)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或者车辆轮胎带泥进入城市道路、造成污染的,责令其清洁干净,并按被污染道路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三)临街或者道路施工工地不设置护栏或不作遮挡、不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建筑工地、施工场地竣工后不及时清理的,处以500元罚款。临街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等建筑材料或者施工废水、泥浆流溢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罚款。
(四)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治理破坏公共设施行为
(一)侵占、损坏公共厕所、垃圾容器、果皮箱、垃圾池、环卫专用车辆、环卫专用标志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200元罚款。
(二)对钉、刻、划、攀折树木或者损坏花草等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5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损坏城市绿化设施(如花基、花钵)等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2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治理影响市容的其他行为
(一)在街道、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的,处以20元罚款。
(二)在风景区内禁火区生火、吸烟的,给予警告,并可处5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特此通告。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四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