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开展城乡清洁卫生运动的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县工业化、城镇化,改善人居和投资环境,全面提高城乡环境质量,提高城乡文明程度,促进全县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向前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宁明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1、凡上市出售的商品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和市场进行交易经营,严禁在路边、街道或街道两旁乱摆乱卖、占道经营。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夜市等,应在不影响市容、交通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卫生。沿街单位、住户应经常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卫生,不得乱堆乱扔杂物或占道作业。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绿化地、不得损坏公路、街道及公共场所的树木花草。
3、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公路、街道及公共场所乱搭乱建和设置障碍物,不得建筑永久性固定水泥斜坡墩。
4、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街道、人行道及公共场所进行挖掘、铺设管线等施工作业,不得有拆除、破坏路沿石、阶砖、排水沟等其它侵害道路的行为。
5、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乱涂、乱画、乱刻,不得随意张贴广告、通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沿街居民住宅楼一律不得安装户外防盗网,居民不得在临街面阳台、窗口晾晒衣物;沿街广告牌、建筑物、构筑物要保持完好、整齐、美观,装饰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无物业管理机构的居住小区、背街小巷、城中村以及城乡结合部的居民要共同维护好治安环境和卫生环境,杜绝违法建设、脏乱差现象,门前屋后不允许有杂草丛生、污水横流、垃圾乱堆放等问题。
7、城区内停放的机动车辆,必须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停放。营运车辆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方能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占道临时停放点内整齐停放。非机动车辆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非机动车辆临时停车点内整齐停放。途经城区的大货车,按交警部门指定的时间、线路通行,严禁从城区繁华地段和人员密集的街道(路段)通过。
8、客运车辆、货运车辆不得在城区公路、街道停车或兜车揽客、装卸货物。货运车辆如确需在城区公路、街道上临时装卸货物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才能在城区公路、街道上临时装卸货物。
9、各单位、住户、摊点、门面营业户要实行“门前三包”,即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
10、县城各单位、居民户、摊点门面营业户的生活垃圾投放时间为每天18:30—21:00时,居民在听到环卫工人摇铃或者播放音乐后方能投放垃圾,其余时间不得在户外投放垃圾,投放垃圾必须装袋并直接投放到环卫工人的垃圾清运车内,不得堆放在门前、人行道、街道。
11、各单位、居民户、摊点、门面营业户产生的生活垃圾统一由县环卫站收集、运输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交纳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12、城区内不得在户外放养或围养家畜、家禽;城区内耕牛要集中在指定地点圈栏,严禁在街道上行走;
13、不得随地乱扔、乱丢、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不得随地吐痰,不得乱扔瓜果核皮、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不得从楼上向地面或者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各种废弃物。
14、建筑工地的环境卫生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装修、改建、新建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要清运到指定地点,无能力清运的,可有偿委托环卫站清运。
15、各施工单位要文明施工,施工现场要规范管理,应围栏作业,物料堆放整齐,在人行道上堆放物料的必须留出道路三分之一的空间让行人通过,运输材料与渣土的车辆要密封运输,不得有撒漏污染城区道路现象。
16、城乡文化娱乐场所,必须依法经营,经营者必须维护好本经营场所的秩序,严禁打架斗殴、起哄闹事和有悖社会公德的行为。
17、旅游景区内,未经允许不得搭建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进入景区的游客和人员要严格遵守旅游景区管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使用闪光灯对文物进行拍照,自觉维护景区内的环境卫生及公共设施,不得随意乱扔垃圾,随地大小便。
18、通往旅游景区主要线路的车辆不得乱停乱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搭乱建、占道经营。
19、车站、码头、广场、公园、河堤两岸等公共场所环境要保持整洁有序,不得乱扔垃圾、乱吐痰、乱张贴、乱涂画和随地大小便,要自觉维护公厕、绿地、绿树、健身设施、休闲板凳、阅报栏等公共设施。
20、主要宾馆周边划定区域内,不得占道经营、尾随兜售;车辆要停放有序,绿化、卫生、标识等设施要完善。
凡违反上述规定且屡教不改的,除被处以相应处罚外,将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并对主要当事人或单位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
本通告由县“城乡清洁工程”活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通告自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执行。
宁明县“城乡清洁工程”活动
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六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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