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处,华侨投资区管委会:
《来宾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制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来宾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
问责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改善城乡环境卫生与容貌秩序,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市容市貌长效管理机制,提高依法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问责。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贻误工作,影响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改善的,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
第三条 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治理“五乱”,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块为主、条块结合。
第四条 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对象和情形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责对象包括:
(一)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领导(含党政主要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二)市级和县(市、区)与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有关的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含党政主要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三)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四)路段、街道“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责任区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五)需要问责的其他对象。
第六条 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没有建立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不落实的;
(二)对城乡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行动不部署,不制定和落实“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的;
(三)没有建立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例会制度的;
(四)没有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或“门前三包”责任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五)没有建立“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的;
(六)没有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或宣传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七)对于因城乡容貌管理秩序混乱而引发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瞒报、谎报、漏报或者防范、救援、救治不力的;
(八)违法占用、挪用城镇基础建设或“城乡清洁工程”专项资金,影响城镇环境建设改造的;
(九)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不能完成“城乡清洁工程”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效能低下,不能有效改善城乡市容环境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七条 市级、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与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有关的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违反城镇规划或管理规定审批建(构)筑物,影响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或者妨碍道路交通等行政管理秩序的;
(二)违反城镇规划管理规定审批市场、摊点、停车场、娱乐场所等设施,对主要景点景区、宾馆、居民小区、公园、车站、码头、广场等公共场所环境和旅游线路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无证经营、超经营场所和超范围经营的行为管理整治不力,致使乱摆乱卖现象严重,影响街道、广场、市场环境整洁和妨碍交通的;
(四)对机动车停放在人行道、非机动车不在指定地点停放和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等行为管理不力,致使车辆乱停乱放现象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城乡交通秩序的;
(五)对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扔乱倒生活垃圾、宠物随地排泄等影响公共卫生的行为管理整治不力,造成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脏乱现象严重的;
(六)对未经审批乱设乱贴广告以及其他乱挂乱刻乱画的行为管理整治不力,影响市容市貌和主要公共场所环境整洁的;
(七)对施工现场未封闭、噪声扰民,以及不及时清运、乱堆乱倒建筑垃圾或在运输途中撒漏建筑垃圾的等施工乱象行为管理不力,影响市容市貌和居民生活环境的;
(八)对未经审批搭建搭盖违法建(构)筑物的行为管理整治不力,影响市容市貌整洁或妨碍道路交通的;
(九)对城镇绿化、美化和其他公用设施设备保护不力,致使公用设施设备大量毁损,丧失使用功能,影响市容市貌和景区景点的环境效应和美观的;
(十)对饮食、娱乐场所的油烟排放和噪声污染管理整治不力,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环境或宾馆、景区景点环境质量的;
(十一)未能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或者“门前三包”责任制达不到规定要求,影响市容环境整治的;
(十二)对城镇小街小巷的改造进度迟缓以及脏、乱、差现象整治不力,影响城市整体形象的;
(十三)行政执法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的。
(十四)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路段、街道“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责任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不签署、不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致使“城乡清洁工程”无法顺利实施的;
(二)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不能完成“城乡清洁工程”责任区整治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效能低下的;
(三)依职责应当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而不配合或消极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问责的方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
(五)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六)扣发活工资或奖金;
(七)调离工作岗位或免职;
(八)解聘、辞退或责令引咎辞职、免职。
以上组织处理措施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出现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第一次对直接责任人实行问责;同一责任人第二次被问责,同时对分管领导、联系领导实行问责;同一责任人第三次被问责,同时对党政主要领导实行问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涉及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情形之一的,由市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组织进行调查核实: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
(三)市城乡清洁工程协调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乡清洁工程督查组、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建议的;
(四)工作检查和考核评定中发现的;
(五)上级机关和领导指示、批示的。
第十二条 根据调查结果应当适用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问责方式的,由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对责任人进行问责;根据调查结果应当适用第九条第四项至第九项问责方式的,由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实施问责的建议,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讨论后,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处理。
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由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市级、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实施。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书面送达问责对象及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 问责对象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问责对象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复核。在复查、复核期间,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查、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机关依照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县(市、区)、开发区、市属有关单位对其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部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