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办发[2007]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桂政发[2006]64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组 长:穆 虹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滕 冲 自冶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宋继东 自治区建设厅厅长
成 员:沈 明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部务委员
邱祖强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潘 晔 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
于娃宪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蒋克昌 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黄世勇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何利顺 自治区人事厅副厅长
田金贵 自治区交通厅副厅长
韩庆东 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
韦 波 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张 英 自治区环保局副局长
王世光 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余小军 自治区旅游局副局长
黄澍东 自治区法制办副巡视员
沈德海 自治区编办副主任
韦守德 自治区文明办主任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指导、协调、督察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有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办公室主任由周家斌同志兼任。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