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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楼顶广告应依法安放


2007/6/7 9:25:06   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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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家住北京市某小区的薛先生感到很窝心。两年前,物业公司和广告商未经业主们的同意便在楼顶上安放了一个户外广告牌。薛先生认为,按规定自己和其他业主对楼顶的共有建筑面积享有相应的权利,物业公司和广告商未经业主们的同意就安装广告牌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和其他业主的权益,而且广告费的去向一直不清不楚。于是,薛先生要求物业公司和广告商立即停止对业主的侵权行为,并说清楚广告费的去向,同时拆除广告牌,赔偿由此给业主们带来的损失费。然而,这么长时间过去了,此问题却一直未得到解决。到底谁对楼顶的共有建筑面积拥有相应的权利呢?是物业公司、开发商,还是业主?

  我国于2003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明确规定:“若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对服务与收费进行共同协商以后,所得广告收益可以用于补充小区专项维修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而且,在今年10月即将实施的物权法中对此也有明确的界定:“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由此可见,物业公司和广告商未经业主们的同意就在楼顶安放广告牌是侵权行为,他们应征得业主们的同意,然后再到工商部门进行广告内容审核登记,且该广告所获收益要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另外,须注意的是:物业公司和广告公司在征得业主们的同意,签订合同后,还必须按照城管等有关部门所出台的对广告牌的规格、重量、设置的位置等一系列的限制和规定安装广告牌。而且,即使在合法程序下,广告牌的安装单位还要承担对广告牌的维护、保养等相关责任。一旦广告牌引发事故,安装单位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王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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