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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出台措施关爱和温暖进城农民工


2007/6/25 10:11:18   来源:中新柳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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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市政府的层面专门出台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指导性政策,在我市还是第一次。”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近日向记者透露,随着近日《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正式印发,柳州市对农民工在工资、就业、技能培训、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公共管理和服务、农民工落户城镇土地承包权益等方面的政策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来柳工作的近8万名农民工将会得到更进一步的尊重、保护和关爱。

   解决工资拖欠及偏低问题有对策

   针对农民工工资拖欠及工资偏低这个长期以来反映得比较尖锐和突出的问题,《意见》在预防和解决问题方面,建立了更有针对性的制度和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发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正常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农民工工资水平,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农民工工资水平,故意压低农民工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做到月清月结,并向农民工提供个人工资清单。工资发放遇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提前支付。

  •进一步推广《柳州市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并将交通、水利等行业纳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范围,在用工相对固定的用人单位中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由银行按月代发的办法。

  •将是否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对恶意拖欠、引发农民工群体追薪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行业监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其资质,直至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加以处罚,涉嫌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部门。

  •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当年度一律不得参加优秀企业及其他评比         

  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保障得到加强

  进城农民工从事的大多是苦、重、累及高危的行业,由于这个原因,他们的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保障在《意见》中占据了相当篇幅。主要规定包括: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坚决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对整改无望的企业,要坚决依法关闭。

  •要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农民工职业安全、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从事采煤矿山等高危行业主要工种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保障农民工因工伤或患职业病及时获得医疗救助和足额的经济赔偿。

  •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人权益。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工资。严禁违法使用童工。

  为农民工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

  农民工是推动柳州经济快速腾飞的生力军。在《意见》中记者看到,除建立城乡一体的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农民工求职提供免费政策咨询、求职登记、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实行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制度等内容得到进一步强化外,对许多涉及农民工生活、子女教育的公共服务措施也都进行了比较周全的考虑。

  这其中包括:农民工落户城镇的条件得到了放宽,对农民工中的劳模、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可优先准予落户;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县、区教育发展规划,以全日制公办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贫困的农民工子女就学;将农民工预防保健工作纳入城乡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农民工子女享受本市城镇儿童同等免疫预防待遇;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单位,要集中解决农民工住宿问题;公益性文化设施要免费或者优惠向农民工开放等。

  与此同时,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被摆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明确规定:取消各种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设置与农民工进城就业或从事经营活动相关的行政审批、行政收费、登记等项目。

  搭建解决社保问题的政策框架

  社会保障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农民工问题中的一个核心内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介绍,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意见》搭建起了“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的政策框架。

  首先,在依法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上,要求按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尤其是农民工较集中、工伤风险较高的建筑、矿山等高危行业,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前,应审查施工项目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施工单位不能提供当年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有效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及年检手续。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其次,在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上,明确规定了“与用人单位签订规范劳动合同的农民工,随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与本市用人单位形成30天以上劳动关系的,实行“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以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左右的比例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农民工本人不缴费。

  在农民工养老保险方面,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跨统筹地区转移时,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理转移,不得以各种理由设置转移接续条件。

  此外,《意见》还在保护农民工民主政治权利、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黄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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