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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出售商品房必须明码标价


2007/8/1 11:46:17   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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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高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的透明度,南宁市近日出台《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新规定于8月1日起施行。

  根据暂行规定,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必须采取明码标价,并采取《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提醒牌和《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标价册》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和收费公示,房地产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新建商品房。规定所称新建商品房是指房地产经营者按规定办理手续,取得合法销售资格,首次销售的房屋。包括别墅、普通住宅、商铺、办公用房、杂物房、车库等。

  据介绍,房地产经营者可根据经营情况自行增加《标价册》内容。但不得任意减少或更改《标价册》规定的内容,如需减少或更改《标价册》规定的内容,应报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当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调整时,应及时变更《标价册》有关价格内容,并保留调价前《标价册》内容及相关资料,以便查证。(杜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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