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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开始执行新的《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2007/8/22 11:20:03   来源:中新柳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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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将按照自治区修订后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自8月16日起开始征收在生产建设、自然资源开发以及城乡开发建设等活动中占用、损坏或扰动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
           
  据柳州晚报报道,征收补偿费的范围如下:采大理石1元/吨、开矿1元/吨、采煤0.8元/吨、水泥0.8元/吨、制砖1元/千块、制瓦0.3元/千块、烧石灰0.8元/吨、采金1元/克、采石油6元/吨。
          
  据了解,对不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治理,或因技术等不能自行治理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其征收一次性水土流失防治费,并组织治理;对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就自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占地面积每平方米2元预收,取、弃土每立方米6元预收,竣工决算后多退少补。
           
  据悉,农村公路建设、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开发建设已成为新的人为水土流失的重灾区。目前柳州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情况不容乐观,除水利系统开发建设项目能够按时缴纳外,其他如水泥厂、砖瓦厂、采矿厂等生产性项目缴纳的补偿费不足50%,公路建设、铁路建设、房地产开发建设等项目缴纳的补偿费不足30%。(董明 钱雄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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