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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导则》出台 桂林主城实行城市风貌管理


2007/9/10 11:43:59   来源:桂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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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市城市风貌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今年3月30日颁布试行。这是对桂林城市风貌设计的首次系统总结,对涉及城市风貌的规划、建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园林、照明、色彩及城市标识设计,均作出了相应规范,以避免城市“乱穿衣”,塑造独具特色的桂林。4月23日,本报5版曾以《个性桂林应该是什么样的》为主题,对《导则》进行了专题解读。

  《导则》出台后,市建规委开始了《导则》实施规则的制定,以保证《导则》落实。记者日前从市建规委获悉,《导则》实施规则已制定完毕,于今天(9月10日)开始试行。

  据介绍,《导则》实施规则最大亮点在于,要求各规划、设计单位在规划、设计图纸中增加城市风貌设计内容,并与《导则》提出的桂林城市风貌相协调一致,有关部门通过审批、实施、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把关,实行严格管理。同时,鼓励规划、设计单位在历史延续的基础上对桂林地方特色进行创新与探索。

          桂林主城实行城市风貌管理

  《导则》实施规则提出:在桂林市主城实行城市风貌管理。桂林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城市规划、建筑、园林、市政公用设施等设计应严格执行《导则》。城市风貌管理包括对风貌设计、审批、实施的监督管理。

  在城市风貌管理中,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市风貌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城市风貌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控告。对贯彻执行《风貌导则》(试行)和本规则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建规委给予表彰或奖励。

          各类城市规划都应符合风貌设计要求

  按照《导则》实施规则,各类城市规划的编制,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均应按照《导则》中城市风貌分区(分级)的有关规定进行。

  比如,修建性详细规划除应满足国家相关规范编制强制性内容外,还应包括:位于老城核心区及老城区的地块要求明确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天际轮廓线等控制指标等等。

   另外,《导则》实施规则对于建筑、建筑施工图、市政公用基础、园林、各类照明的风貌设计文件,也规定了必须包括的相应内容。比如,园林风貌设计文件应有这些内容:园林风格、建筑、小品、地形、园路、植物、造景、借景、铺装材料、照明、色彩、标识及周边环境情况等体现城市风貌内容的文字说明和实景效果图、节点大样等图件。

          新建住宅区要提供文化内涵设计和文化设施建设内容

  针对桂林近年来住宅房地产发展迅猛,开发商对项目文化品位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的现状,《导则》实施规则提出:新建居民住宅区的风貌设计应着重体现桂林地方特色及文化内涵,并鼓励在历史延续的基础上对桂林地方特色进行创新与探索。

  住宅区的风貌设计文件包括文化内涵设计和文化设施建设两方面内容。文化内涵设计包括:小区名称、开发创意、建筑风貌、历史渊源等内容;文化设施建设包括:文化活动场所(室外活动场地、图书室、青少年、老年文化活动用房)、文化小品设施(告示栏、雕塑、石刻)、体育活动设施等内容。

          风貌验收被纳入工程竣工验收项目

  《导则》实施规则从项目审批、施工、验收各环节着手,确保《导则》落实。

  建设单位上报方案审批时,应按照有关要求,提供城市风貌设计文件;凡无城市风貌设计文件的报建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和审批。

  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和各主体不得擅自变更风貌设计;若需变更,应上报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风貌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资料。

  对违反规划设计条件中风貌设计要求的建设工程,按《城市规划法》第40条进行处罚。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应按已审批的风貌设计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对严重影响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拆除。

  风貌验收被纳入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审批的风貌设计,对施工项目进行风貌验收。风貌验收合格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合格证。

  《导则》实施规则提出,对于违法该规则的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韦鸣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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