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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区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管理


2007/11/30 10:59:06   来源:兴宁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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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8月底九届全国人大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国家对土地经营权属进一步明确,为土地流转提供法律保障。2004年以来,中央连续四年出台了四个一号文件,加大对农村的扶持力度。兴宁区委、政府以此为契机,狠抓政策落实,并以新农村建设试点为载体,加大对农村道路、人畜饮水、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进一步完善农村基础设施, 并聘请广西大学的专家来为兴宁区做好农业产业规划,为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创造良好的基础,也为土地流转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为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于 2007年8月出台了《兴宁区农村集体农用地经营权集中流转奖励和管理试行办法》104和105号文件, 进一步细化了土地流转的面积和奖励范围,更是进一步调动广大群众干部开展土地流转,推进农业产业化的积极性。

  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管理。特别是国家农业部于2005年3月颁布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后,土地经营村流转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化。城区各镇通过整合力量,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监管,促进其规范有序流转。一是加强登记管理。经管部门对每一起农村土地流转都要依法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需要办理承包合同变更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的,及时予以变更登记。二是搞好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和签证。由司法所指导流转双方签订好流转合同,并开展好流转合同签证工作,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三是加强土地流转程序管理。坚持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土地流转。同时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发生书面材料进行归档并保管.四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指导。积极调动各部门主动参与到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中去,加强指导、管理和监督,确保农村土地依法有序流转。

  1、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原则,兴宁区政府在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中,注重坚持农村集体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不管任何组织或个人采取何种流转方式,土地的所有权始终归集体所有,经营权归承包者所有。允许农民在承包期内进行土地自由流转, 流转后的土地使用权归转入方使用,不允许超出承包期的期限进行流转侵占集体利益情况。

  2、坚持农户自愿原则。兴宁区坚持农村土地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在具体流转操作过程中,农民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的,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迫或者阻碍其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权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如果承包方自愿转让或互换的需书面向经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公示后调整备案。

  3、坚持在承包期内流转原则。兴宁区在具体开展工作过程中,注重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引导和监管.通过加强对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流转合同文本审查、鉴证,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流转期限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现象,杜绝在承包期结束后集体利益受到侵害,同时也确保农民的权益不受到侵犯。

  4、坚持不改变土地用途原则。为确保国家政策的贯彻落实,防止土地流转后,土地用途被改为他用,兴宁区在加强服务的同时, 通过加强信息追踪、反馈,及时纠正和制止违法行为,对不听从劝阻的,坚持进行开展执法行动,依法打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的现象。

  三、制约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因素

  1、农民思想观念落后。一是有后顾之忧。有的农民认为土地是自己的命根子,害怕土地流转后,土地就不属于自己,如自己外出打工不成,生活就没有了保障。二是小农意识。大多数农户认为通过土地可以维持温饱,小富即安,得过且过,没有通过土地流转发展二、三产业,热衷于劳务输出,靠打工发家致富。

  2、现行的政策法规制约。《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土地发包方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经本集体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必须经发包方同意。这从法律上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按照市场方式自由转让,对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带来了障碍,制约了农村土地的流转,这也是当前农民不按承包法规办事, 政府管理不到位的原因所在。

  3、小城镇发展水平不高。主要是由于辖区的农村地处丘陵地区,土地比较零散,不规则,无法开展大型农业机械化生产,与龙头企业、经营大户等土地流转主体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同时,辖区各镇小城镇建设发展滞后,二、三产业发展缓慢,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困难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土地流转。

  4、配套服务缺位。一是农村社会保障缺位。农村的合作医疗、养老、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还没不够完善,农民还主要依赖土地收入解决就医看病、子女上学、养老等问题,流转土地存在后顾之忧;二是土地流转服务缺位。目前各村委还没有成立土地流转的服务机构,各镇政府也没有整合有限资源,统一为农户提供土地流转的供求登记、信息发布、土地评估、法律政策咨询、调解合同纠纷等服务,还不能很好的发挥引导、服务作用。

  四、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快与完善土地流转

  在探索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城区通过积极探索土地流转,有效地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提高了农民收入,取得了良好效果。但不可否认,在当前我国现行体制下,要彻底解决土地流转问题,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需要我们不断探索解决。一是加强宣传力度,促进农民转变观念;二是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问题;三是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能力,提高土地流转配套服务,开展土地流转工作维权、承包土地评定和评估、信息服务等工作;四是继续坚持原则,加强引导和管理,促进土地流转规范有序进行。(通讯员:覃永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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