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过德国的人,都对当地干净优美的环境印象深刻:经常看到白发苍苍的老人,开着崭新的宝马车到垃圾站,从后备箱里提出一筐玻璃瓶子,小心翼翼地把不同颜色的瓶子分别放到不同的垃圾桶中。而这一切都是在无人监督、无人付费情况下进行的,说明这种行为已成为深入人心、根深蒂固的习惯。这很大程度上归功于该国很早就实行了垃圾分类回收办法,并以法律、法规形式确立,久之就成为了人们的一种生活习惯。
立法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可以有效地调节垃圾分类回收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关系,使垃圾分类回收所确立的奖励与处罚机制,得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和实现。
对垃圾分类回收进行立法,是循环经济立法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仅有少数经济发达的国家进行了有关垃圾回收利用的立法,且在立法理论研究和实践中积累了不少可借鉴的经验。当前,我国是否需要对垃圾分类回收利用进行立法,其法律责任制度如何确立,成为业内争论的新热点。
我国目前大部分城市仍采用垃圾混合回收,这种方式不利于资源的循环利用。2000年4月,建设部在全国范围内选定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深圳、杭州、厦门、桂林8个城市进行垃圾分类回收的试点工作,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发现了许多问题。究其原因,除经济和技术设备条件的限制以外,这项工作难以顺利推进的障碍还在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度保障,给具体的实施工作造成困难。
立法应遵循的原则
确立技术标准原则是必须的。垃圾分类回收立法中应当对相关的分类回收技术标准进行规定,而不是具体的某项技术。因为目前我国的地域差异性还很大,不同地区的垃圾成分差别很大,这决定了垃圾分类回收的具体技术很难达到一致,但如果没有规定一个合适的技术标准又不利于规范垃圾分类回收的实施。因此,应当通过立法规定相应的垃圾分类回收技术标准,各地区再根据自身条件选择适宜本地区的垃圾分类回收具体技术。
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所以它的可操作性要强,环节不能太复杂、太繁琐。因此要确立可操作性原则,这会有利于促进垃圾分类回收在最大范围内的实施。比如制定鼓励性措施,促动消费品的生产者研发包装物可回收利用技术。立法的制度设计
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回收需要大量现代科技的有利支撑。其中主要是分类回收和再循环技术,也包括其他相关的技术,如资源重复利用技术、能源综合利用技术和信息技术等。这表明有关垃圾分类回收的技术研究是一项复杂性、专项性和关联性的科研活动。所以,在立法规范垃圾回收利用的进程中,前置性制度设计是必要的。一是建立标识制度。由生产者对包装物进行标识。政府建立统一的垃圾分类、回收和再利用的标准,并由非赢利性机构进行经营管理,对生产者已付费的商品包装,进行可回收利用的认证标识,以便利于垃圾的分类回收。
二是押金返还制度。主要适用于一些回收率过低的包装物,尤其是对一些饮料的包装物。消费者在向销售者购买商品时先支付适当的押金,退还包装物时再领回押金。我国一些企业已经开始实施了这一制度,应当得到广泛应用。这一制度将有利于商家对包装物的统一回收,也能改善人们随手丢弃包装物的不良习惯。
三是分类计量收费制度。当前,我国大部分城市已经开始征收垃圾处理费,但实行的都是定额收费制,且实施情况也并不理想。其实这种方法并不利于垃圾的分类回收工作。实际上,对产生的垃圾进行从量收费制,也许更可以促进市民主动地对垃圾进行分类及再利用,北京市就开始着手进行生活垃圾从量计费的试点。
责任制度要明确
为更好地全面体现“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首先要建立生产者责任制度。应当将生产者责任制度引入垃圾分类管理中,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有限度地承担垃圾分类回收的义务。
西方发达国家对包装垃圾的控制应用得非常广泛,如德国制定的《包装条例》、日本制定的《容器包装再循环法》、法国制定《容器包装政府令》中都有生产者责任制度的明确要求。我国虽然已在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规定了国家对部分产品、包装物实行强制回收制度,但法律责任的规定还是很模糊。再如对有毒有害垃圾的强制回收。
由于我国长期对垃圾进行混合回收,所以很容易混入危险废物(干电池、日光灯管和废油),这无形中增加了垃圾无害处理的难度,对环境造成污染。因此,对这些有毒有害垃圾的分类回收应设定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制度规定。
其次是明确环卫部门的监管责任。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环卫部门与废品回收部门的分工协作关系。针对目前我国环卫回收与废旧物资回收系统“两条线”的现状,通过立法将废品回收纳入到垃圾分类回收体系。
我国目前正处于对垃圾进行分类回收的起步阶段,所以对垃圾分类回收进行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完善的过程。鉴于我国公民目前的垃圾分类回收意识还很淡薄,不适宜设立针对公民个人行为的强制性条款。就个体行为而言,垃圾分类回收工作需要经济激励制度的引导。但完善的立法体系对生活垃圾回收利用起着关键的作用,这一点是值得我们重视的。
垃圾分类回收和处理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多方利益主体的关系,如政府、生产厂家、环卫部门、物业服务机构、居民;也涉及到转变人们思想意识和行为习惯的问题。所以,生活垃圾的分类回收及利用不是立个法就能彻底解决的事情,需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一方面需要政策法规方面的制度保障;另一方面需要培养公民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的自觉行为。只有这样,我国的垃圾分类回收工作才能健康发展。本报记者 刘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