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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


2008/4/9 14:00:38   来源:广西建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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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钦州市建规委向全市各县(区)建设(房产)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文,对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的监督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刊登广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商品房;在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违章建设的房屋;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权属有争议的房屋;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不得出售的其他房屋。
 
  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预售商品房广告时,应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和发证机关。
 
  三是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四是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其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出现分割拆零销售的广告。
五是房地产广告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述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六是预售商品房广告中以参照物表示项目位置的,应以从该项目到达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车程等来表示距离。项目坐落位置、示意图,应当真实、准确,比例恰当。售楼资料上明示的房屋装修标准、材料、设备、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等应当真实、准确、清楚。
七是预售商品房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出现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内容。不得出现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内容。
 
  八是预售商品房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九是房地产广告中出现各种评奖、排名、国家或省(自治区)示范工程等称号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明示评奖机关、奖励种类、有效年份。对列入实施计划但未经验收获得奖励称号的,不得使用该称号。
 
  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发布预售商品房广告时,应当向广告发布者提供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有关证明文件。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广告还应当提供开发企业出具的委托书。
 
  十一是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广告经营单位在受理房地产广告发布时,应查验开发企业的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不符合有关规定,证明文件不齐全、内容失实的广告,不予发布。
 
  下一步,该市建规委以及各县(区)房地产(建设)部门将加强对房地产广告特别是商品房预售广告的监督管理,近期内按照本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房地产广告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清理。对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和不兑现广告承诺内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建设)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通过新闻媒体曝光,给予停止审批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报请自治区建设厅降低资质等级。同时,城监、市容等管理部门也将依法拆除违规广告牌等,并依法依规对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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