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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7月1日起实施购房新政 集资房可用公积金贷款


2005/6/8 8:16:38   来源:新桂网-南国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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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柳州市建委近日发布《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房改房、集资建房办理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从7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此前购房者只可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商品房,《规定》实施后,购房者在购买房改房、集资建房时也可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福利,有利于更多人解决住房问题。《规定》明确了用住房公积金办理购买房改房、集资建房贷款的办法。购房者可向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获得批准后,即可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柳州市房产交易所办理预抵押登记。登记机关经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凡权属清楚、材料齐全的,应予受理。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向抵押当事人颁发《柳州市房改房、集资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预抵押登记证明书》。

房改房、集资建房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抵押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申办所购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同时须有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办人到场。

抵押当事人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3个月内,应申请办理房改房、集资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预抵押转现房抵押登记,登记机关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经审核批准,按规定收取登记费后,向抵押权人换发《房屋他项证》,并将做好他项权利记载的《房屋所有权证》发还抵押人收执。

抵押关系终止,抵押当事人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登记机关须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注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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