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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土地使用条件交出让金 南宁8月1日起施行新规


2005/7/13 9: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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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早报讯(记者文彩云)日前,《南宁市已出让土地补交出让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出台,并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对已出让土地补交出让金管理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4类情况”应当补交出让金

补交出让金,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变更已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建设条件、使用年限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条件改变前后出让金的差价。

《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情形之一的,应当补交出让金。其一,变更已出让国有土地的用途,意思指改变了原出让合同的约定或其他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包括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变更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商业住宅综合用地变更为商业服务业用地等情况;其二,变更已出让土地的规划建设条件,包括改变原批准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各项规划指标等情况;其三,变更已出让土地的使用年限,包括延长原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或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续期等情况;其四,其他应补交出让金的情况。

土地估价基准日如何确定

土地估价基准日的确定很有“讲究”。据介绍,如果属于变更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变更规划建设条件需补交出让金的,将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日期作为估价基准日;如果是因为土地使用年限变更应补交出让金的,将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日期为估价基准日。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因多次合法变更土地使用条件,而土地使用权人没有及时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补交出让金手续的,其土地估价基准日将以历次批准变更的规划批文上载明的日期为准。且在同一阶段内,对应补交的出让金进行评估时采用相同的估价基准日和计价标准。

违反规定停办各种手续

《办法》明确规定,属于“4类情况”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据悉,对于原出让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经合法批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出让金。

如果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先经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需要补交出让金的,按本办法办理。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发改委等部门,凡发现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但未补交出让金的,一律停止办理该宗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土地证延期、商品房预售许可和投资备案手续。土地使用权人如果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用地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按规定予以撤销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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