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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确定普通住房标准


2005/7/21 9:24:48   来源:北海日报 记者 严丹 通讯员 蒋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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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您房子的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您转让时就享受不到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7月7日,北海市下发了《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北海市普通住房享受优惠政策的标准的批复》,明确规定北海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一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o以上;二是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三是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

      新出台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的通告》中规定从2005年6月1日起,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而售房人所售住房凡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那么,何谓普通住房标准呢?国家有关部门5月份出台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中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O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依据该标准,北海市也制订出了普通住房的具体准,并经批复后于近日“新鲜出炉”。

      据悉,北海市此次出台的普通住宅标准的3个条件中,容积率标准与《意见》保持—致,而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均在允许的范围内上浮了20%。对此,市地税局解释说,《意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大力发展省地型住房,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对中小套型、中低价值普通住房给予优惠政策支持。因此北海市在允许的范围内提高了建筑面积和房价的标准,这样做的好处之一是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北海市普通市民的住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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