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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政府严令年内清偿被拖欠工程款


2005/8/9 8:20:59   来源:中新柳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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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种种原因,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拖欠工程款成了一个相当普遍的现象。它直接导致了一些单位甚至一些政府部分诚信形象受损、一些公司财务运转甚至生存发展受限,以及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等一系列严重问题。

     据柳州日报报道,柳州市按照中央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要求,对工程款的清款加强了监管,当年的工程款没有发生拖欠。但是2003年及其以前,柳州市尚未清偿的工程款还有1.2亿元。柳州市新近出台了《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方案》,决定在今年年底以前,采取严厉有效的措施,清付这1.2亿元。

     工程款清欠  部门是关键

     拖欠工程款,很多情况下和一些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有关。因此,要在有限的时间内解决这个棘手的问题,首先就要政府部门带头。《方案》对此作了规定:

     ——市发改委、财政局会同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的同级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

     ——市水利、交通、教育、卫生等部门负责下属单位、归口单位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市建委负责本市房地产及其他项目的清欠工作,市国资委及工控公司、商控公司负责各个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清欠工作,二轻联社负责指导、督促下属企业的清欠工作。

     ——各县、区政府负责本县、区建设项目的清欠工作。

     有关部门、单位要有一位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完成清偿任务的,要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不配合清欠要通报追究

     然而,总有一些人宁可欠账也不偿还。鉴于此,《方案》明确:

     ——对不配合清欠,或有意逃避还款责任,多次书面形式通知仍不还款的建设单位,将以柳州市政府的名义,从8月份起,每两月一次,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对拖欠工程款的单位,在尚未清偿之前,不予办理新建项目的审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建议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取消参加各项评优评先资格,银行可将之列为信用不良单位,减少授信额度或不提供货款。

     《方案》还要求,对无法还款的单位,可采取资产变现的办法筹款,清付工程款。(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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