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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开征压力过大 桂林二手房交易滑向低谷


2005/8/12 9:38:22   来源:桂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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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段时间国内热炒的二手房交易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在桂林有了结论。记者了解到,7月份桂林地税部门已对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受此影响,桂林二手房交易量再次出现滑坡,整个市场跌入低谷。

                     实施差额征税,税率20%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精神,市地税部门介绍,本次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纳税所得额,实施差额征收,个人转让房产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1人,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税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的规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免税。      

                      卖房者纷纷撤牌

    房产个人所得税一征收,房产中介公司的二手房成交量随之出现大幅下滑的现象。据某房产中介公司一经理介绍,早在六月份就风传桂林要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搞得很多中介公司胆战心惊。不少卖房者为此也四处打听情况,不敢轻易要求挂牌,使得原本不愠不火的二手房交易进一步出现下滑趋势。7月份正式开征个人所得税,原本打算卖房的客户纷纷要求撤牌,由此导致很多中介公司二手房成交量大幅下滑,降幅多在40-50%以上。一些规模小点的房产中介公司甚至只能靠房屋租赁“维生”。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房改房等一些原价值较低的房子影响最大。按照市场行情,这些房子普遍升值较多,由于和原价差别较大,其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肯定较多。为此不少握有房改房的卖主迫于无奈不得不放弃挂牌交易。整个二手房市场表现非常低迷。

                     炒房几乎不可能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还必须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一些意图通过倒卖房子短期受益的炒房者来说,这就意味着,除了交纳个人所得税,他还必须支付不少营业税。
    举个例子,假如有一套价值35万的房子要卖出(购买2年内),其原价30万,如果交易成功,卖主必须交纳全额营业税(5%)35万*5%=17500元,同时还必须交纳个人所得税(35万-30万)*20%=10000元,仅交纳这两项税卖主就必须交纳27500元,如果算上契税等各项税务,这套房子交易成功,卖主必须要交纳四五万元。这不是个小数目。

    这么大一笔支出,一般卖房者肯定不愿意独自一人承担,而一旦要求买方承担,等于提高了房价,很多买房者一般也不会接受。从这个角度看,按照业内人士的说法,重重“税压”无疑打中了炒房的“死穴”,今后如有人想借房产转卖捞利,几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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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六种个人销售房产税 

   目前进行房产交易,个人住房应缴纳的税种、税率及细则有了具体的规定,除上述的个人所得税,根据市有关部门解释,还有其他六种税收:

    一、 营业税

   缴纳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从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税率都为5%。

   普通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享受优惠政策:1、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房屋面积以产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3、实际成交价格在同区域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含1.44倍)。

   办理手续: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办免征营业税手续;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小说的,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注意事项:个人购房时间以取得的房产证或契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即差额征收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允许扣除项目的余额,扣除项目金额为《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所列举的成本、费用和税金。其实行4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注意事项: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出售非普通住宅,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三、契税

  契税是指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房价的一定比例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它是对房地产产权变动征收的一种专门税种。

  契税由购买、承典、受赠或交换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交纳。对符合住房优惠标准的普通住宅,享受契税减半政策,税率为1.5%,而对非普通住宅,则按3%的税率计征。计税依据参照房产评估金额。

    四、 印花税

   税率为0.5‰。对个人销售房屋时,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以合同所载金额依0.5‰计征印花税。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税率:城市为7%,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3%;农村为1%。与营业税同时缴纳。

    六、教育费附加

   以实际缴纳营业税的3%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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