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环保后续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简称环保“三同时”)的规定,南宁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了《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
在《规定》中,明确了对国家环保部、自治区环保局、南宁市环保局分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市、县、区(开发区)环保部门的管理职责。对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实行定期跟踪检查制度及重大问题报告制度,每月15日前将审批文件上网公示;对治理工程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须进行环保技术监督;对重污染及存在较大环境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试生产(营运)进行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