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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加强私房屋建设管理 新私房未经验收不得入住


2005/8/25 8:10:10   来源:当代生活报 记者罗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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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8月24日从南宁市建设委员会了解到,南宁市建委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私有房屋建设管理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今后,凡在南宁市行政规划区内的所有居民自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建制镇、集镇规划区、村庄内的居民、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房屋建筑如不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将不得投入使用。

通知明确规定,建制镇、集镇规划区、村庄内的居民、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的房屋建筑工程,可由房屋业主组织建设,并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而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应按规定到工程所在的县、城区、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局或县、城区、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局委托的机构,办理工程建设报建审批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私有房屋建设者必须在取得《私有房屋建筑工程开工证》后,方可开工建设。私有房屋建设者是私房工程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对建设的私房工程质量安全全面负责。

私有房屋建设工程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也可由有资格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以个人名义进行工程设计或选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私房建设标准图纸。而房屋施工应选择具有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包括劳务分包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接工程施工,也可选择有资格的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组织的施工队伍承接工程施工任务。

记者还了解到,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该通知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建筑,不得投入使用。而未按规定进行工程建设报建审批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有权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此外,为了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南宁市建委将不定期对全市的私有房屋建设工作进行巡视督察。对检查中发现擅自开工建设、施工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问题或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由县、城区、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局下发停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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