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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修的道路3年内不得开挖 南宁立法规范市政管理


2005/9/27 8:01:47   来源:南国早报记者郭燕群 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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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了8年的《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大修”完毕。近日,《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订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案)》)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通过,将由南宁市人大择日公布施行。按《条例(修订案)》,目前存在的道路开挖频繁、违章挖掘普遍、开挖修复标准低等问题,通过立法得到明确。

地下管廊纳“千线万杆”

《条例(修订案)》规定,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进行。具备管线综合建设条件的,应当实施地下管线走廊或地下管线综合管沟建设。

道路修好了,各种线杆还在拦路。此外,还有重复挖掘、施工现场脏乱差、人行道破损、井盖缺失等。

《条例(修订案)》的规定,目的是为了杜绝道路被不必要地反复挖掘或因相关管线单位建设计划不一致造成的管线较差、相互冲突等现象。

《条例(修订案)》还严格规定,紧急抢修工程需要开挖城市道路,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挖掘手续,并在限定时间内回填修复。严格控制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5年内不得挖掘;大修后的道路3年内不得挖掘。确需要挖掘的,应当报市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道路雨污分流

《条例(修订案)》规定:城市排水实施雨污分流制度。

每到雨天,南宁市内很多地方都发生严重内涝。南宁市属于南方城市,雨季下雨量集中,如果排水不及时,容易造成内涝,直接影响广大市民的工作和生活。据有关部门介绍,过去城市排水实行雨污合流,污水和雨水混合着排进邕江,既加大污水处理成本,又大大增加排水管渠清淤工作量。

《条例(修订案)》新增规定,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水管道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即污水排向污水处理厂,雨水排入江河),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应当按照排水专项规定和市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逐步改造。

收费项目减少

原《条例》设定排水设施使用费、增流费、排水设施损害补偿费、押金等被《条例(修订案)》予以删除。

删除的收费项目,不符合去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收费或无合法依据的收费规定。

另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挖掘道路许可、履带车、铁轮车或超过道路负荷的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许可;以及在城市道路上修建车辆出入道口审批、迁移(或拆除)道路照明设施或接用(切断)道路照明电源审批……等8个行政审批项目予以保留。

此外,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条例》对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明确规定市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必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使地方立法与国家法律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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