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州市弘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他人非法吸收存款2257.9万元,由此触犯了刑律。日前,此案由宜州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宜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单位弘燕公司被判处罚金4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另一同案人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并追缴其违法犯罪所得的利息款103.8万元。
2003年11月24日,谭某以其本人、黄某、蔡某三人为股东,在宜州市工商局注册成立“宜州市弘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10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谭某。蔡某、黄某二人既不出资也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自2003年12月开始,弘燕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谭某,并在同案人韦某的介绍帮助下,以支付高额利息的形式擅自在社会上变相吸收资金达2257.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弘燕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以支付高额利息的形式向不特定的对象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被告人谭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积极且直接从事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活动;被告人韦某为获取高额利息,积极从事变相吸收公众资金转贷于被告单位谋取暴利,数额巨大,达347.24万元。此外,韦某还帮助被告单位变相吸收公众资金432.7万元。弘燕公司、谭某、韦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谭某犯罪后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自首,以及谭某、韦某二人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杨志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