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日,国家建设部、发改委、国土资源部等9部门联合出台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对廉租房制度建设中群众和地方政府普遍关心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针对我市实际,市政府制定出台了《来宾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逐步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办法》已于本月1日起实施。那么,《来宾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有什么亮点呢? 货币补贴与实物配租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承租住房;补贴额度按照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其中,对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配租面积按照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确定。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新建廉租房不超过50平方米 《办法》指出,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也可以考虑相对集中建设。同时,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该考虑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要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 廉租房不得转租或改变用途 《办法》规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内居住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要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按照合同约定,将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综合考虑登记的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程序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和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凡申请货币补贴的,将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将优先面向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保障对象每半年如实申报有关情况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每半年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调整租赁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弄虚作假要受处罚 《办法》还规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将不被受理,并被警告;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将被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获得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办法》还规定,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莫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