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表彰大会上,桂林市再次荣获了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称号。
我市自1999年9月荣获全国首批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称号以来,市委、市政府紧密结合风景旅游城市的特点,围绕建设现代化国际旅游城市的目标,坚持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唱响“让心灵与山水同美”和“让环境与山水同美”的口号,抓住努力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提高城市文明程度两项主要任务,实行工作思路、管理体制、创建模式三大创新,初步形成了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正公平的法治环境、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并扎实开展有效的创建活动,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进步。中央和自治区文明委首次参照“全国文明城市评选标准”和《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试行),通过采取听取汇报、材料审核、问卷调查、实地考察、整体观察等五种方法和各种形式的暗访活动,对我市争创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的活动进行了综合评估,给予了充分肯定。
在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表彰大会上,我市还有自来水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公司、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海关等4个单位荣获了全国文明单位称号;灵川县定江镇、龙胜各族自治县三门镇、兴安县溶江镇黄茅坝村、雁山区雁山镇草厂里村等4个村镇荣获了全国创建文明村镇工作先进村镇称号;全州县地方税务局、中国工商银行桂林分行、桂林市象山景区管理处、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等4个单位荣获了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称号;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李星明同志荣获了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称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