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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出台规定 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监管


2009/1/13 12:38:32   来源:防城港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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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清正廉洁三十条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防止“工程上马,干部下马”,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制定投资工程建设清正廉洁三十条规定。

    一、公开公正公平招标

    1.施工单位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货物采购的单位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投资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招标。

    低于以上标准的项目,经政府同意后依法可进行邀标,但必须有五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法人或组织参加。

    2.严禁肢解工程发包,规避招标;严禁围标、串标等行为;严禁违反规定转包。

    3.实行上限控制价招标,上限控制价必须经市政府审定。

    4.招标文件不准设定有倾向性和排斥性的条款;评标办法必须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需采用其他评标办法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5.业主不得派代表参与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6.监标小组在开评标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必须中止评标活动。

    二、严格工程管理

    7.招标代理单位必须从政府建立的备选库中随机抽取。

    8.勘察、设计、审图单位和人员不准挂靠承揽业务,勘察、设计成果不得缺项漏项。

    9.承包合同必须经业主单位领导集体讨论通过。

    10.建设项目必须完善相关手续。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

    11.施工单位必须按施工图纸、施工规范标准施工,不准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偷工减料。

    12.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由设计、施工、监理和业主代表在监督单位监督下共同签认后方可隐蔽。

    13.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和驻场监理人员必须到位,严格按监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理,做到“施工不停,监理不离”。

    14.业主单位必须履行对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管理职责,严禁业主单位、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增加工程量,严禁冒签、代签、乱签工程计量、验收资料。

    15.严禁检测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16.施工工期不得无故拖延或不合理压缩。

    17.工程结(决)算必须依法审计。

      三、确保施工安全

    18.严禁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施工。

    19.施工过程不能擅自破坏周围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

    20.严禁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擅自施工。

    21.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施工作业人员严禁上岗。

    22.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未达到要求的,严禁施工。

    四、确保监督到位

    23.监标小组不到位不准开评标。

    24.严禁业主、监管部门及管理人员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和分包单位、推销建筑材料、设备等。

    25.项目参建各方主体不能拒绝、逃避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6.质量监督部门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严禁隐瞒、不处理发现的质量问题。

    27.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投诉和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及时调查处理。

    28.必须签订项目建设廉政合同。

    29.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项目招投标,在项目建设中索贿受贿或利用职权和职务的影响为子女、配偶、亲属谋取非法利益。

    30.严禁截留挪用、贪污私分、滞留不用、浪费项目建设资金。

    凡违反以上规定,一经发现,属本市管理的公职人员立即停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他公职人员,如实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非行政、事业单位和非公职人员的,列入不良记录,视情节轻重,处以一至三年内不得在防城港市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直至永久逐出防城港市建筑市场。

    (干部群众提出修改意见可直接拨打12388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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