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年前,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一步放宽了桂林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申请条件,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从原来的20万元放宽到25万元。昨日,该中心将近段时间以来广大职工询问较集中的问题,向记者进行了解答。
一般来说,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的条件主要有8项:即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建房、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及相关材料;已经支付了一定比例的购建房屋首付款(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市场运作建房、房改房首付款为30%,二手房以及个人自建房首付款为40%);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由所在单位出具月收入证明);个人信用记录良好;同意用所购住房作抵押;同意在保险机构办理抵押房产的综合保险手续。
根据我区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桂金管字〔2007〕77号),目前,我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使用主要集中在一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市场运作建房、房改房、二手房以及个人自建房等7类自住住房。酒店式公寓、产权式公寓、度假式公寓等具有明显投资性质的房产则不属于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支持范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支取公积金,也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由于各类公寓式住宅近年来发展迅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特别提醒广大职工,该中心在审核房屋的支取、贷款申请时,会详细了解房屋的立项、定点、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等情况。所以凡是打算使用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房产特别是冠以“公寓”名称的房产前,最好向开发商了解清楚房产的性质,以免日后申请支取公积金或公积金贷款时受到影响。 ( 梁亮 张蕾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