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柳州市将实施的《柳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被拆迁人的户口迁移及子女就读、新购住房的契税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是众多被拆迁户非常关注的问题,昨日(15日),记者走访了柳州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办公室的相关负责人,就此《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了解。
——由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方法早已实行
该负责人介绍,根据2001年11月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第24条的规定,“拆迁由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在2003年的相关文件中也对此拆迁补偿方法进行了详细解读。因而,柳州市自2001年至今一直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方法来计算拆迁房的补偿金额,以此方法操作的最早一项拆迁工程就是兴建红光桥的拆迁。
——被拆迁户的子女在原学校就读不视为跨学校
被拆迁户子女的就读问题是影响拆迁当事人签订拆迁协议的重要原因,在新《办法》中规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因拆迁申请办理户口迁移、邮件传递、电话迁移、供水、供电、低保及转学等手续,凭拆迁补偿协议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相关部门应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子女就读中、小学校,允许选择在原学校或现安置地学校就读,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学校应视同学区内学生,不应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新购房款相当于拆迁补偿款部分的免收契税
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被拆迁居民因房屋被拆迁在本市重新购置住房的,其所购买房屋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产权调换的低保拆迁户可适当减免部分差价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对拆迁以下情况的房屋:一是被拆迁人在拆迁时享受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二是被拆迁人是孤老、孤儿、孤残且确属生活困难的,当此类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被拆迁时,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提供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减免产权调换所补差价,并适当减免超出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的部分差价。
——建设项目房屋拆迁估价分整体和分户估价
结合柳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和实施具体情况,每个建设项目房屋拆迁估价分为整体估价和分户估价。整体估价为拆迁范围内各类被拆迁房屋分类市场评估基准价格,分户估价为每个被拆迁门牌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拆迁办负责人介绍,这样做是考虑到一些较陈旧的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会偏低,这样便于保护拆迁户的利益。
——非住宅房屋拆迁的停业补偿款为补偿金额4%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4%的补偿。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补偿款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支付给承租人。
——对被拆迁人有最低保障政策
为使被拆迁人不因房屋拆迁而降低生活和居住水平,对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达不到最低补偿标准的,按照最低补偿标准支付;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宅,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本市最小户型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总价的(以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为准),拆迁人应当按照该 总价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最低补偿标准和最小户型标准,由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制定、报批后公布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