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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市民买房 支持城市建设——《促进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解读


2009/2/17 14:42:49   来源:防城港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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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配合今年的“项目建设攻坚年”,扎实推进“城市建设百项工程”,加快城市中心区的开发建设,改变防城港市长期以来“有港无市”的状况,促进城镇化与工业化的同步发展;同时积极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扩大内需,增强投资和消费信心,保持我市经济持续又好又快发展,日前,市政府根据国家当前的政策导向和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促进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加大对我市居民购房和城市建设项目的政策支持力度。该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至今年12月31日前有效。  

    居民购房给予政策支持  

    《暂行办法》明确指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型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高首付比例调整为20%。  

    《暂行办法》规定:今年内,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暂行办法》放宽第二套购房政策: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年满18岁公民凭个人身份证首次购买住房的,按国家有关个人首次购房的优惠政策执行。  

    《暂行办法》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在贷款对象上,只要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自由职业者在我市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均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贷款面积比例及额度上,购买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额度由原来所购房价的70%提高到80%;对于需要贷款额度超过25万元的职工,超过部分可以通过商业银行组合贷款解决;在贷款期限上,贷款年限由原来的退休年限适当延长至贷款职工退休后十年。  

     《暂行办法》还从税费政策上支持居民购房:今年内,对购买城区范围内普通商品住房和普通存量住房(含二手房)的购买者,减半征收其房产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权属调查费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城建项目享受土地税费优惠 

为了推动城建项目的开工建设,《暂行办法》出台了一系列土地优惠办法和税费优惠政策。 
除了采取灵活引资方式,实行经营性用地预申请制度外,《暂行办法》对2009年6月30日前动工建设的项目并达到要求的投资额或形象进度的,对其用地问题实施一系列优惠,包括由于政府原因如征地补偿、配套设施等问题而造成无法开工建设的经营性用地,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土地部门可按实际情况重新延长土地使用年限或另行置换土地;因城市规划要求提高容积率或变更用途的经营性土地,可免交因容积率提高使得面积增加而造成增加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等。 

    在税费上,《暂行办法》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其开发的普通住宅,按0.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对其开发的非普通住宅、商铺和其他房产,则按1.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在2009年9月31日前,开工、并持续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缓交或分期缴纳开发涉及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由市本级收取的建设规费。 

    《暂行办法》还调整了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办法:房地产项目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销售的房屋停止销售后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暂行办法》对城市规划重点区域内投资项目在土地、税费上还有特别规定。对位于行政中心区的城市建设项目,2009年6月30日前按规划要求动工建设,项目投资强度达到行业标准的,不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使用权人向市政府书面承诺于2009年7月1日至12月30日动工建设,项目投资强度达到行业标准的,征收半年土地闲置费。在“四沿线、四片区、两改造、两景观”等城市规划重点区域内投资开发,3年内建成投入使用的项目,于2009年6月30日前动工并达到要求进度的,配套设施建设费按40%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项目于2009年12月31日前动工并达到要求进度的,配套设施建设费按60%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曾 冰 王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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