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国今报报道,柳州物价部门9日将《柳州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规定》),通过柳州市物价局网站(http://www.lzjg.gov.cn/)向社会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登录该网站查询,并将有关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电子邮箱:jgjd_12358@163.com),于3月20日前反馈至柳州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据柳州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副局长刘建铭介绍,1994年2月28日,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就发布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国家发改委对该规定作了修订后重新发布,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尽管国家此前出台有相关规定,且柳州的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基本上能做到明码标价,但由于商品房销售涉及项目多,计价复杂,尤其是各种名目繁多的代收费,实践中因缺乏相关配套细则,经营者的标价方式和内容往往让消费者“雾里看花”,引发不少投诉。为此,南宁和桂林市已相继出台有关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柳州物价部门将要出台《暂行规定》,旨在将有关商品房收费项目、标准明细化,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提高新建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促进公平交易,公平竞争,制止价格欺诈,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新建商品房是指经营者按规定办理手续、取得合法销售资格、首次销售的房屋,包括别墅、普通住宅、商铺、办公用房、杂物房、车库等。新建商品房销售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并采用《柳州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牌》(下称《公示牌》)和《柳州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标价册》(下称《标价册》)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公示牌》标示的内容包括:楼盘信息(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名称,所售楼盘名称)、楼栋信息(楼栋编号,本楼栋起售价,本楼栋最高价,房屋总价款外向购房人收取的费用,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依据等)、前期物业服务单位名称、物业服务等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依据。《标价册》由《柳州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柳州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房屋总价款外收费(代收费)表》两部分组成。价目表包含的内容是:所售商品房的房号,户型,是否装修,商品房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计价单位,销售单价,房屋总价款,备注栏,若有给予购房者价格优惠的应标明;收费表包括以下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备注栏等。经营者不得任意减少规定的标价内容,商品房销售价格调整时,应及时变更《标价册》有关价格内容,并保留调价前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及相关资料,以便查证。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新建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销售新建商品房时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或广告进行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有价格欺诈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予以查处。(王缉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