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方案经市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桂价格[2005]128号)批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05年12月水表抄见度起,在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期间征收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30元/立方米(按用水量计),由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对梧州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使用自备水的单位或个人,可按照上述规定的标准收取污水处理费。
二、污水处理费开征后,环保部门不再向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同时取消市政管理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0.032元/立方米。
三、污水处理费开征3年后污水处理项目仍未建成投入运行的,停止建设期间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四、污水处理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后,另外核定污水处理的运行费用。
五、污水处理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特此公告。
梧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