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精神和《来宾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已批准同意来宾市城区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有关标准,现予公布。
来宾市城区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有关标准:
一、2009年度来宾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城镇低保家庭和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40%以内的城镇居民家庭。
二、2009年度来宾市城区住房困难标准:无房户和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
三、2009年度来宾市城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人每月保障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
四、2009年度来宾市城区住房平均市场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