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房屋拆迁问题是近几年老百姓关注的焦点。为加强对城镇房屋拆迁的管理,尽可能杜绝不公平现象的发生,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日前市政府制定了新的《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新办法明确了拆迁人(即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和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规定,拆迁前,拆迁人必须对预定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通过竞标、投票、抽签等方式,选择具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三级以上(含三级)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并向被拆迁人公开拆迁政策和办事程序。
房屋拆迁许可确定的拆迁范围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或进行房屋买卖交易等活动。
拆迁人在拆迁房屋时其工作人员还必须佩带拆迁上岗工作证,未佩带拆迁上岗工作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拆迁人及有关单位在房屋拆迁期限内或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裁决的搬迁期限内,也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并拆除房屋。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于被拆迁人,新法规定拆迁人应给予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最高达被拆迁房屋估价金额10%的奖励;在此基础上,对在第一次批准的拆迁期限内,积极配合拆迁、主动完成搬迁的被拆迁人,拆迁人还可给予被拆迁房屋估价金额5-10%的提前搬迁奖励。两项累加,主动搬迁者最高可得房屋估价金额20%的奖励。
考虑到被拆迁人的生活和工作习惯,新办法特别规定,凡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公安、市政、供电、邮政、电信等部分申请办理户口迁移、供水、供电、邮件传递、电话迁移等手续,相关部门都应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同时,任何学校不得以各种理由拒收拆迁涉及的中小学生,并不得收取择校费等额外费用。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如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租住廉租房,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还应优先安排。
据了解,新办法还明确了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的具体细则。由于这些细则的可操作性极强,市拆迁办综合业务科负责人指出,被拆迁人的利益将从这些细则中得到更多保障。
■背景 我市拆迁管理走在广西前列
长期以来,我市对房屋拆迁管理一直走在广西的前列。
2000年我市制定了《桂林市房屋拆迁结算价格暂行实施办法》及《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2002年10月1日,结合实际情况我市又重新修订房屋拆迁管理一些细则,并颁布实施了《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及《桂林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暂行规定》,首次全面系统地规范了我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事项。
直到2003年9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才颁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链接 政策导读
1991年1月18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于当年3月22日向社会公布,条例系统地规范了一般拆迁管理及补偿原则。该条例自1991年6月1日起执行。
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重新通过公布了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原条例基础细化了拆迁补偿、安置及罚惩等环节。该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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