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市区开展公共厕所专项整治的通知
为推进我市“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巩固“厕所革命”成果,优化旅游环境,依据《桂林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规定》(市政〔2001〕35号),经研究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开展一次公共厕所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五城区公厕办负责对辖区范围内公厕的设施和管理现状进行检查,对不达标公厕的管理单位(业主)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治,并监督整治进度和效果。
2.各公厕管理单位(业主)要在整治活动期内对所管理公厕的设施(标识牌、照明、门、窗、隔断、便盆、洗手盆、冲水阀、洗手龙头、镜子等)进行自查自纠,对损坏的设施进行维修和更新,对陈旧的公厕内外墙进行刷新。
3.所有公厕的维修更新工作必须于5月25日前完成,届时由市公厕办组织对整治效果进行检查验收。凡验收不合格者,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效果差的公厕管理单位(业主),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4.公厕专项整治完成后,各公厕管理单位(业主)要建立和强化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推行公厕专人管理制度,加大对公厕卫生保洁和设施维护的管理力度,持久巩固整治成果。
桂林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桂林市市容管理局
2009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