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日前转发自治区政府《关于公布2006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明确了我市2006年政府采购范围。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实施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公开招标的具体数额标准为:10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