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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将行政机关推诿扯皮列入行政责任追究范围


2007/3/9 9:56:15   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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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韩正签令今起施行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2月28日,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焦扬发布了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韩正市长签署的市政府第68号令———《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该《办法》今天起施行。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近年来,上海市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进行了试点探索。市监察委、市政府法制办在广泛调研、吸纳试点成果、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制订了《办法》。

    焦扬介绍了制订《办法》的法律依据。同时指出,《办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并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还对定义中“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作了进一步界定,以增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焦扬说,正确实施《办法》需注意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系。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体系中,执法责任是基础,执法程序是关键,评议考核是手段,过错追究是保障。推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不能“单打一”,必须与其他三个方面的工作紧密结合。二是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与防错纠错的关系。过错责任追究是手段,不是目的。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关键是要建立一整套防错纠错机制,努力提高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三是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的关系。对相应的免责条款,制定要科学,落实要到位,确保不影响正常的行政执法行为,不降低应有的行政执法效率。(记者 洪梅芬 郑红)

    有权必有责 用权受监督
    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介绍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昨天(2月28日),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焦扬介绍了《上海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几个特点。焦扬表示,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利于建立和完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有利于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是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管理方式的一次变革,是实现行政执法从“权力行政”到“责任行政”的一次提升。必须站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各项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界定追究范围

    行政机关在实施哪些行政行为时,因工作人员发生过错并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办法》第六条明确:(一)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细化责任形式

    《办法》第九条将责任承担主体分为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是指行政执法事项的具体承办人。直接主管人员,是指行政执法事项的审核人和批准人。审核人,包括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以及按规定行使审核职权的其他审核人;批准人,包括签发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及按规定或者经授权行使批准职权的其他批准人。

    《办法》第十三条将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形式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理”。行政处分,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形式;行政处理,包括“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并规定“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理可以视情况合并适用”。《办法》第十五条还规定了从轻、减轻和免予追究的情形。

    明确实施主体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机关认为需要追究本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对有关人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作出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理;认为需要由监察机关进行处理的,应当移送具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一)被司法机关已生效的判决撤销、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履行,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二)被行政复议机关已生效的复议决定撤销、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履行,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审计、信访以及其他行政机关依法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四)被发现有其他违法情形的”。关于监察机关的追究程序,《办法》规定了三大步骤,即文书抄送、调查与审理、行政处分的决定与执行。 (记者 洪梅芬 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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